【中國化工機械設備網 市場分析】中國從2011年啟動7個省市的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經過近兩年左右的準備,目前所有的試點省市都已經成功開展了不同形式的交易,到今年10月底,交易量已經達到1375萬噸左右,交易金額突破5億人民幣,總體狀況良好。中國碳交易市場的建設意義深遠。
碳交易市場建設意義深遠 由試點走向全國
“國家*日前發布了《碳排放權交易的管理暫行辦法》,全國7個省市的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也進展順利。”在12月18日于北京舉辦的“2014中國碳市場高峰論壇”上,國家*氣候司司長蘇偉稱,下一步,我國將在7個試點基礎上,盡快推動形成全國性碳交易市場。
徐華清副主任談到,碳交易作為市場機制對我國而言是新生事物,其意義深遠,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首先,碳交易市場的建立提高了社會控制碳排放的意識:對企業而言,讓他們真正感受到了碳有價,形成了碳是資產、資本、資金的意識,增強了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對于民眾而言,讓民眾看到可以通過自己的低碳行為實現價值,也可以進行投資等參與方式促進市場的發展,進一步增強了民眾的參與意識。其次,碳交易市場的建立還實現了在法規以及重大制度方面的探索。碳排放管理決定或辦法,總量控制及配額分配制度,企業的核算、報告、核查、交易等配套制度,通過試點省市的探索,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第三方面體現在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數據管理方面的探索。7個試點省市研究提出了重點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核算方法、報告指南以及第三方核查的管理辦法,初步建立了報送平臺,讓碳排放權的交易建立在可靠的、的數據基礎之上。第四點意義在于,7個試點省市排放權交易平臺和登記注冊系統的建設,這為全國建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國家登記注冊系統奠定了基礎。碳排放權交易試點作為對市場機制的探索,做出了很好的實踐。
在七個地方碳交易試點陸續啟動一年半后,適用于全國碳市場建設的國家碳交易管理辦法終于出臺。12月12日,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司網站掛出《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正式發布國家層面碳市場建設政策。
根據落款為12月10日的*令(第17號),為推動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國家*組織起草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已將碳排放權交易明確列入今年的*經濟體制改革重點任務。這份年底發布的管理辦法既符合了*改革小組的時間要求,也呼應著利馬氣候變化會議上中方展現的決心和行動。
從內容上看,本次出臺的管理辦法主要為框架性文件,明確了全國碳市場建立的主要思路和管理體系。而具體的操作細則,則有待配套文件進一步細化。
“這份管理辦法起草、修改了將近一年,已經記不清修改了多少次,”負責牽頭起草管理辦法的清華大學教授段茂盛說,“每次開座談會都會收到很多意見,包括征求意見稿發出后也收集了各方意見,我們對每條意見都進行了討論,合理的加以吸收采納,終形成了這個版本。”
據多位知情人士介紹,目前的管理辦法已先以*令的形式出臺,而爭取通過*令出臺的流程也在進行中。同時,包括總量設計、遵約機制、第三方管理等各方面的相關細則制定工作都已展開,后續仍會有征集意見的過程。
根據國家*規劃,在2014年底發布全國碳市場管理辦法后,2015年將為準備階段,完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基礎設施建設。而全國碳市場擬于2016-2020年間全面啟動實施和完善。
不同于7個試點市場各自交易的現狀,全國市場的交易場所和方式將更為統一。管理辦法規定,*碳交易主管部門負責確定碳排放權交易機構并對其業務實施監督。具體交易規則由交易機構負責制定,并報*碳交易主管部門備案。
市場初期的交易產品為排放配額和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適時增加其他交易產品。交易原則上應在*碳交易主管部門確定的交易機構內進行。
同時,*碳交易主管部門將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調節機制,維護市場穩定。管理辦法規定,*碳交易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和管理碳排放權交易注冊登記系統,國家確定的交易機構的交易系統應與注冊登記系統連接,實現數據交換,確保交易信息能及時反映到注冊登記系統中。
12月12日,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司網站掛出《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正式發布國家層面碳市場建設政策。根據管理辦法,在辦法發布后,2015年將為準備階段,完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基礎設施建設。而全國碳市場擬于2016~2020年間全面啟動實施和完善。
《報告》提出,建立全國碳市場可以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思路,同時要大力提高排放數據質量。
自上而下的碳市場即國家*從*政府的角度構建全國性的減排目標體系、履約體系、MRV體系、市場運行體系、監管體系等,建立統一的市場規則,在新的框架下進行市場交易。而自下而上的碳市場即允許區域碳市場獲得更大的自主權限,包括與其他非試點區域的連接,與全國碳市場的逐步連接,配額的自主分配,拍賣資金的靈活應用等。
盡管碳試點主要是為全國碳市場提供經驗,但全國碳市場的建設并不意味著區域碳試點以“一刀切”的形式結束,要有效處理好當前試點市場如何與全國碳市場對接的問題,允許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全國碳市場應當是一個多層次的市場體系,既包含全國性的二級交易市場,也包括區域性的一級市場以及碳金融市場等。地方政府在后者的建設中應當發揮重要的作用。
《報告》提出,在構建過程中,還要解決兩個核心問題:*與地方權力的合理分配以及試點碳交易所的轉型。對此,此次管理辦法也提出了“*統一制定標準和方案、地方負責具體實施”的思路。要進一步完善制度設計及政策效果評估,并采取措施提高市場流動性,包括建議*取消對碳交易平臺37/38號文的限制,允許碳交易平臺使用集中交易方式和持續掛牌交易。同時,還需推動標準化工作,包括碳會計標準、碳信息披露等。
碳交易市場建設意義深遠 由試點走向全國
“國家*日前發布了《碳排放權交易的管理暫行辦法》,全國7個省市的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也進展順利。”在12月18日于北京舉辦的“2014中國碳市場高峰論壇”上,國家*氣候司司長蘇偉稱,下一步,我國將在7個試點基礎上,盡快推動形成全國性碳交易市場。
徐華清副主任談到,碳交易作為市場機制對我國而言是新生事物,其意義深遠,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首先,碳交易市場的建立提高了社會控制碳排放的意識:對企業而言,讓他們真正感受到了碳有價,形成了碳是資產、資本、資金的意識,增強了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對于民眾而言,讓民眾看到可以通過自己的低碳行為實現價值,也可以進行投資等參與方式促進市場的發展,進一步增強了民眾的參與意識。其次,碳交易市場的建立還實現了在法規以及重大制度方面的探索。碳排放管理決定或辦法,總量控制及配額分配制度,企業的核算、報告、核查、交易等配套制度,通過試點省市的探索,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第三方面體現在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數據管理方面的探索。7個試點省市研究提出了重點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核算方法、報告指南以及第三方核查的管理辦法,初步建立了報送平臺,讓碳排放權的交易建立在可靠的、的數據基礎之上。第四點意義在于,7個試點省市排放權交易平臺和登記注冊系統的建設,這為全國建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國家登記注冊系統奠定了基礎。碳排放權交易試點作為對市場機制的探索,做出了很好的實踐。
在七個地方碳交易試點陸續啟動一年半后,適用于全國碳市場建設的國家碳交易管理辦法終于出臺。12月12日,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司網站掛出《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正式發布國家層面碳市場建設政策。
根據落款為12月10日的*令(第17號),為推動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國家*組織起草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已將碳排放權交易明確列入今年的*經濟體制改革重點任務。這份年底發布的管理辦法既符合了*改革小組的時間要求,也呼應著利馬氣候變化會議上中方展現的決心和行動。
從內容上看,本次出臺的管理辦法主要為框架性文件,明確了全國碳市場建立的主要思路和管理體系。而具體的操作細則,則有待配套文件進一步細化。
“這份管理辦法起草、修改了將近一年,已經記不清修改了多少次,”負責牽頭起草管理辦法的清華大學教授段茂盛說,“每次開座談會都會收到很多意見,包括征求意見稿發出后也收集了各方意見,我們對每條意見都進行了討論,合理的加以吸收采納,終形成了這個版本。”
據多位知情人士介紹,目前的管理辦法已先以*令的形式出臺,而爭取通過*令出臺的流程也在進行中。同時,包括總量設計、遵約機制、第三方管理等各方面的相關細則制定工作都已展開,后續仍會有征集意見的過程。
根據國家*規劃,在2014年底發布全國碳市場管理辦法后,2015年將為準備階段,完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基礎設施建設。而全國碳市場擬于2016-2020年間全面啟動實施和完善。
不同于7個試點市場各自交易的現狀,全國市場的交易場所和方式將更為統一。管理辦法規定,*碳交易主管部門負責確定碳排放權交易機構并對其業務實施監督。具體交易規則由交易機構負責制定,并報*碳交易主管部門備案。
市場初期的交易產品為排放配額和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適時增加其他交易產品。交易原則上應在*碳交易主管部門確定的交易機構內進行。
同時,*碳交易主管部門將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調節機制,維護市場穩定。管理辦法規定,*碳交易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和管理碳排放權交易注冊登記系統,國家確定的交易機構的交易系統應與注冊登記系統連接,實現數據交換,確保交易信息能及時反映到注冊登記系統中。
12月12日,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司網站掛出《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正式發布國家層面碳市場建設政策。根據管理辦法,在辦法發布后,2015年將為準備階段,完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基礎設施建設。而全國碳市場擬于2016~2020年間全面啟動實施和完善。
《報告》提出,建立全國碳市場可以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思路,同時要大力提高排放數據質量。
自上而下的碳市場即國家*從*政府的角度構建全國性的減排目標體系、履約體系、MRV體系、市場運行體系、監管體系等,建立統一的市場規則,在新的框架下進行市場交易。而自下而上的碳市場即允許區域碳市場獲得更大的自主權限,包括與其他非試點區域的連接,與全國碳市場的逐步連接,配額的自主分配,拍賣資金的靈活應用等。
盡管碳試點主要是為全國碳市場提供經驗,但全國碳市場的建設并不意味著區域碳試點以“一刀切”的形式結束,要有效處理好當前試點市場如何與全國碳市場對接的問題,允許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全國碳市場應當是一個多層次的市場體系,既包含全國性的二級交易市場,也包括區域性的一級市場以及碳金融市場等。地方政府在后者的建設中應當發揮重要的作用。
《報告》提出,在構建過程中,還要解決兩個核心問題:*與地方權力的合理分配以及試點碳交易所的轉型。對此,此次管理辦法也提出了“*統一制定標準和方案、地方負責具體實施”的思路。要進一步完善制度設計及政策效果評估,并采取措施提高市場流動性,包括建議*取消對碳交易平臺37/38號文的限制,允許碳交易平臺使用集中交易方式和持續掛牌交易。同時,還需推動標準化工作,包括碳會計標準、碳信息披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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