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威海環宇化工機械有限公司
主營產品: 磁力反應釜,高溫高壓不銹鋼反應釜,換熱器,磁力攪拌器 |

![]() |
威海環宇化工機械有限公司
主營產品: 磁力反應釜,高溫高壓不銹鋼反應釜,換熱器,磁力攪拌器 |
2017-2-4 閱讀(323)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
*章 總 則
*條 本條闡述制訂《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以下簡稱《容檢規》)的目的與依據。
本規則是檢驗在用壓力容器(以下簡稱壓力容器),確定安全狀況等級的基本要求。有關部門或單位制訂的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范、標準,應不低于本規則的有關要求。
第二條 本條明確了《容檢規》的適用范圍?!度輽z規》的適用范圍主要在如下兩個方面比原《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以下簡稱《檢規》)有所擴大。
一是在屬于《容規》適用范圍的移動式壓力容器中,《檢規》僅包括液化氣體汽車和鐵路罐車,此次修訂時,為了保障罐式集裝箱這一新型移動式壓力容器的運行安全,規范其定期檢驗工作,將罐式集裝箱與罐車一起納入《容檢規》的適用范圍。為了方便使用并盡量精簡篇幅,將移動與固定式壓力容器定期檢驗的共性要求全部納入《容檢規》的正文,而將移動式壓力容器定期檢驗的特殊規定作為附加要求納入附件一,因此,《容檢規》第二條規定:在用罐車、在用罐式集裝箱的定期檢驗,除應符合本規則的有關要求外,還應遵照本規則附件一“移動式壓力容器定期檢驗附加要求”的規定。這里說的罐車是指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和鐵路罐車的統稱。
二是將屬于《容規》適用范圍的在用醫用氧艙的定期檢驗也納入《容檢規》的適用范圍,由于醫用氧艙定期檢驗的特殊性,本次修訂時(以附件的方式)專門為其起草了定期檢驗要求,因此,《容檢規》第二條規定:在用醫用氧艙的定期檢驗應按本規則附件二“醫用氧艙定期檢驗要求”進行。
對于超高壓容器,雖然我國的設計、建造標準尚待完備,但設計壓力P≥100MPa的超高壓容器產品在我國已使用多年,如水晶釜、高壓聚乙烯反應器等,它們多數是參照國外標準建造、部分是從國外直接引進的,在多年使用過程中爆炸及其他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為保障超高壓容器的運行安全,可參照《容檢規》進行在用超高壓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但對超高壓容器的特殊性(材質劣化、厚壁探傷、內表面檢查、耐壓試驗等)要慎重考慮。
第三條 本條規定了壓力容器年度檢查工作的定義、周期以及允許從事檢查工作的單位與人員。
《檢規》規定在用壓力容器的檢驗由外部檢查及內外部檢驗兩部分組成。1990版《容規》規定:外部檢查是指專業人員在壓力容器運行中的定期在線檢查,每年至少一次。1999版《容規》又規定:外部檢查是指在用壓力容器運行中的定期在線檢查,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檢查可由檢驗單位有資格的壓力容器檢驗員進行,也可由經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使用單位壓力容器專業人員進行。但是,在*的實踐中發現,運行中的定期在線檢查工作并沒有*落實,形成了重內外部檢驗輕外部檢查的格局。由于《檢規》關于外部檢查的內容過少且未規定統一的報告格式,并且每年一次的外部檢查工作量巨大,許多單位多年不進行外部檢查或以停機時的內外部檢驗取代在線的外部檢查,致使《檢規》對外部檢查的要求形同虛設,法規的嚴肅性難以得到保證,影響了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
根據全面檢驗確定的安全狀況等級,壓力容器下一個使用周期一般不少于3年。在不少于3年的運行過程中,由于使用、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原定安全狀況等級所允許的缺陷可能擴展,新的缺陷亦可能萌生,從而危及容器的安全。每年至少一次的在線檢查有助于及時發現隱患,將事故解決在萌芽之中。此外,某些安全問題如安全附件的運轉是否正??煽俊⒔涌谑欠裥孤⒈貙邮欠衽芾?、安全連鎖裝置是否工作正常、容器本體及相鄰管道是否有異常響聲與振動以及運行狀況是否穩定等,在停機全面檢驗時是難以或無法發現的,必須依靠在線檢查才能解決。綜上所述,停機時的全面檢驗是重要的,它是壓力容器下一個使用周期安全運行的基本保證;同樣,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在線檢查也是重要的,它既是對壓力容器運行安全狀態的在線監督,也是及時發現隱患避免事故發生的有效方法。任何忽視在線檢查的做法都是有害的,不利于壓力容器的運行安全。
強化在線檢查是本次修訂的主要原則之一,因此修訂的《容檢規》不僅將年度檢查獨立成章,而且對在線年度檢查的方法、準備工作、檢查的內容及合格標準做了詳盡且具體的規定。
對從事年度檢查工作的單位及人員的要求,《容檢規》第三條規定:“固定式壓力容器的年度檢查可以由使用單位的壓力容器專業人員進行,也可以由*(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持證的壓力容器檢驗人員進行。”。
由檢驗機構持證的壓力容器檢驗人員(包括壓力容器檢驗員、檢驗師、檢驗師)從事年度檢查工作是沒有任何疑義的,其資質應符合《容檢規》第八條的相關規定。
《容檢規》允許由使用單位的壓力容器專業人員從事年度檢查工作是基于如下幾方面考慮:首先,一般來說年度檢查的技術難度低于全面檢驗,使用單位符合條件的壓力容器專業人員是有能力從事這一工作的;其次,年度檢查不僅工作量大且周期頻繁,僅靠檢驗機構持證的壓力容器檢驗人員難以完成。當然并非使用單位中的任何人員都可以從事年度檢查工作,這里所說的壓力容器專業人員是指取得相應特種設備操作人員資格的人員,并且這些人員只能在本企業從事年度檢查工作,而不允許對外承接年度檢查任務。
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是法定檢驗,而法定檢驗工作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持證檢驗人員進行。為保證壓力容器年度檢查工作能夠落到實處,能夠得以實施,《容檢規》允許使用單位的壓力容器專業人員從事年度檢查工作,因此,年度檢查沒有納入定期檢驗的概念中,而是做為一種必須進行的檢查工作,獨立成章進行規定。(參見第四條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工作包括全面檢驗和耐壓試驗的論述)
第四條 本條規定了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包括的全面檢驗和耐壓試驗的定義、檢驗(試驗)的周期以及允許從事檢驗工作的機構與人員。
(一)全面檢驗?!度輽z規》第四條(一)規定了全面檢驗的定義,對檢驗單位與人員的要求,全面檢驗的檢驗周期。
全面檢驗相當于《檢規》中的內外部檢驗,它“是指壓力容器停機時的檢驗。應由檢驗機構持證的壓力容器檢驗人員進行”。
《檢規》并未規定內外部檢驗周期,檢驗周期按《容規》的有關規定執行,本次修訂時,將1999版《容規》第132條中根據安全狀況等級確定的內外部檢驗周期,經如下修正補充后作為全面檢驗的檢驗周期:
1.對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全面檢驗周期,《容規》規定每6年至少一次,《容檢規》改為“一般每6年一次”。這一修訂是基于如下考慮:全面檢驗周期的確定是涉及安全性與經濟性的大事,必要時應當兼顧,除符合《容檢規》第五條相關條件的壓力容器可適當調整全面檢驗周期外,不得任意縮短或延長全面檢驗的檢驗周期。
2.對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全面檢驗周期,《容規》規定每3年至少一次,《容檢規》改為“一般3~6年一次”。修訂的理由同前。
3.《容規》對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全面檢驗周期未做規定,《容檢規》補充規定為“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確定”。在此需注意的是,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壓力容器屬于監控使用的產品,《容檢規》第六條規定其累積監控使用的時間不得超過3年,檢驗機構確定其檢驗周期時,應根據其缺陷性質、嚴重程度、部位;容器的安全要求及事故風險;監控措施的完善性、落實及效果等因素全面綜合考慮后加以嚴格限定,一般來說在不超過3年的累積監控時限內至少應進行一次全面檢驗。
(二)耐壓試驗?!度輽z規》第四條規定了耐壓試驗的定義及進行試驗的周期。
耐壓試驗是采用短時超載的辦法對容器的強度進行全面的考核,它對判斷容器的安全性是至關重要的。鑒于耐壓試驗的重要性,本次修訂時,將耐壓試驗從《檢規》作為內外部檢驗的一項要求,擴展為與全面檢驗并列的定期檢驗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獨立成章。
《容檢規》第四條(二)規定,耐壓試驗“是指壓力容器全面檢驗合格后,所進行的超過zui高工作壓力的液壓試驗或氣壓試驗。每兩次全面檢驗期間內,原則上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需要注意的問題是:
1.本條規定了壓力容器檢驗中年度檢查、全面檢驗與耐壓試驗三項工作的進行順序,即“當全面檢驗、耐壓試驗和年度檢查在同一年度進行時,應當依次進行全面檢驗、耐壓試驗和年度檢查,其中全面檢驗已經進行的項目,年度檢查時不再重復進行”。
2.壓力容器必須經全面檢驗合格后(氣密性試驗前)方能進行耐壓試驗,否則會因缺陷與損傷狀況不明或因重大隱患尚未解決,在耐壓試驗過程中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
3.因情況特殊,在符合《容規》第138條申報、同意及備案程序的情況下,耐壓試驗可以延期進行,因此,《容檢規》第四條規定每兩次全面檢驗期間內,原則上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第五條 本條規定了進行全面檢驗的時間,下次全面檢驗周期的確定、應適當縮短或可以適當延長全面檢驗周期的條件,現分別解釋如下:
(一)關于進行全面檢驗的時間,1999版《容規》第133條規定,投用后內外部檢驗周期一般為3年,為了更確切表述這一時間概念,《容檢規》做了部分文字調整,規定“壓力容器一般應于投用滿三年時進行全面檢驗”。
(二)關于下次全面檢驗周期的確定,《容檢規》規定:“下次的全面檢驗周期,由檢驗機構根據本次全面檢驗結果按第四條的有關規定確定”。
(三)關于應適當縮短全面檢驗周期的條件。1999版容規第133條規定了應適當縮短內外部檢驗周期的11項條件,本次修訂時將應適當縮短全面檢驗周期的條件做了適當更動,現將更動的內容及原因分述如下:
1.1999版《容規》第133條2中規定材料焊接性能不好及制造時曾多次返修的應適當縮短內外部檢驗周期,基于下述原因,《容檢規》取消了這一要求:
(1)材料焊接性能不好,主要影響制造質量,如施焊困難易產生缺陷等。在用壓力容器是制造完畢且經檢驗合格的產品,此時材料焊接性能的優劣,僅對維修改造有影響;
(2)以往大量試驗研究及*使用實踐均證實,我國壓力容器用鋼經多次返修(即多次反復加熱)后有晶粒長大的傾向,但這一傾向微弱不足以影響運行安全,而GB150等有關標準從嚴格焊接工藝紀律(而不是從質量要求)出發,規定“焊接接頭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數不宜超過兩次”,所謂不宜超過兩次就是不要超過兩次,對超過兩次的返修也只要求經制造部門技術負責人簽字并記入產品質量證明書以示警戒,并未規定該焊接接頭因返修問題而報廢。綜上所述,證明制造時返修次數的多少,并不會對在用壓力容器的運行安全構成威脅。
2.1999版《容規》第133條3規定,使用條件惡劣或介質中硫化氫及硫元素含量較高的(一般指大于100mg/L時)應適當縮短檢驗周期?!度菀帯愤@一規定的本意在于防止應力腐蝕。實際上形成硫化氫應力腐蝕的工況條件是復雜的、多方面的,它既和硫化氫、硫元素的含量有關,也和溫度、水含量、材質、應力等諸多因素有關,并非僅由硫化氫、硫元素含量高低決定,為了更確切、合理的貫徹《容規》的要求,本次修訂時改為“使用條件惡劣或使用中發現應力腐蝕現象的”應適當縮短全面檢驗的周期。
3.1999版《容規》第133條7規定:“經常改變使用介質的(如印染機)”應適當縮短內外部檢驗周期,這一條款的本意是擔心使用介質的改變會加劇腐蝕,為此,本次修訂時改為“改變使用介質且可能造成腐蝕現象惡化的”。
4.1999版《容規》第133條10規定“介質為液化石油氣且有氫鼓泡等應力腐蝕傾向的,每年或根據需要進行內外部檢驗”,氫鼓泡是氫損傷的一種,從嚴格意義上講它并不屬于應力腐蝕的范疇,因此,《容檢規》改為“介質為液化石油氣且有應力腐蝕或氫鼓泡現象的,每年或根據需要進行全面檢驗”。
5.為及時發現隱患,保證無法進行耐壓試驗的壓力容器的運行安全,《容檢規》第四條在應適當縮短全面檢驗周期的有關條件中,將“設計圖樣注明無法進行耐壓試驗的壓力容器”補充為條件之一。
6.《容檢規》第四條將應適當縮短全面檢驗周期的條件做了較為全面的規定,但任何規定都不可能是盡善盡美的,定期檢驗中也可能遇到某些難以預計的新情況,從防止“萬一”出發,《容檢規》將“檢驗中對其他影響安全的因素有懷疑的”列為應適當縮短全面檢驗周期的條件之一。
(四)關于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壓力容器可以適當延長全面檢驗周期的條件,《容檢規》第四條與《容規》第134條相同,僅將《容規》中的內外部檢驗改為全面檢驗,故不再贅述。
第六條 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壓力容器屬監控使用的產品,為糾正以往某些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壓力容器一次又一次監控使用,致使累積監控期過長而不做任何處理的不合理狀況,《容檢規》第六條規定“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壓力容器,其累積監控使用的時間不得超過3年。在監控使用期間,可對缺陷進行處理提高其安全狀況等級,否則不得繼續使用”。上述舉措是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之一,它對*隱患保證生產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對缺陷進行處理”的含義是進行維修或按《容規》規定進行安全評定,以消除(或評估)將容器定為四級的影響因素。
第七條 本條規定了必須進行耐壓試驗的條件。本條除以下三點外,和1999版《容規》第135條的規定基本一致:
(一)根據1999版《容規》第126條中有關“主要受壓元件焊補深度大于1/2壁厚的壓力容器,還應進行耐壓試驗”的規定,《容檢規》第六條增加了“受壓元件焊補深度大于1/2壁厚”的壓力容器全面檢驗合格后應進行耐壓試驗的要求?!度輽z規》將“主要受壓元件”改為“受壓元件”,主要是考慮使用現場施焊條件較差,應從嚴要求。
(二)為和上述“焊補深度大于1/2壁厚”的規定保持一致,《容檢規》第六條將1999版《容規》第135條中“用焊接方法進行修理改造,更換主要受壓元件”的要求,修改為“用焊接方法更換受壓元件”。
(三)將1999版《容規》第135條中“使用單位對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有懷疑的”修改為“使用單位或檢驗機構對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有懷疑的”。
第八條 本條規定了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的資質、權限及職責,即“從事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核準的檢驗范圍從事檢驗工作。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必須接受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并且對壓力容器定期檢驗結論的正確性負責。檢驗前,檢驗機構應當制定檢驗方案,檢驗方案由檢驗機構*的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對于有特殊要求的壓力容器的檢驗方案,檢驗機構應當征求使用單位及原設計單位的意見,當意見不一致時,以檢驗機構的意見為準。檢驗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批準后的檢驗方案進行檢驗工作”。
第九~十條 這兩條規定了使用單位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工作中應承擔的主要職責,即:“使用單位必須于檢驗有效期滿30日前申報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同時將壓力容器檢驗申報表報檢驗機構和發證機構。檢驗機構應當按檢驗計劃完成檢驗任務。”(第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與檢驗機構密切配合,按本規則的要求,做好停機后的技術性處理和檢驗前的安全檢查,確認符合檢驗工作要求后,方可進行檢驗,并在檢驗現場做好配合工作”。(第十條)
第二章 年度檢查
第十一條 本條原則規定了年度檢查的內容及方法,即“壓力容器年度檢查包括使用單位壓力容器安全管理情況檢查、壓力容器本體及運行狀況檢查和壓力容器安全附件檢查等。檢查方法以宏觀檢查為主,必要時進行測厚、壁溫檢查和腐蝕介質含量測定、真空度測試等”。
第十二條 本條規定了年度檢查前使用單位應做好的各項準備工作。本條與《檢規》的有關要求相比,主要有如下兩方面修訂。
(一)《檢規》將外部檢查前的準備工作和內外部檢驗前的準備工作合在一起,統稱為檢驗前的準備工作,不夠清晰明確;《容檢規》第十二條僅指年度檢查前的準備工作,與《檢規》相比,要求清晰、明確、全面。
(二)《檢規》只提出了檢驗前應進行的準備工作,未規定承擔這一工作的責任主體,《容檢規》第十二條則明確規定年度檢查前的準備工作應由使用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本條規定了年度檢查時,檢驗人員對壓力容器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檢查內容。這一檢查又分為如下兩種不同情況。
(一)由于年度檢查僅是在線檢驗,不可能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性做出全面的判斷,也難以對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進行定級,因此,《容檢規》第十三條(一)至(三)的規定如下:
1.查閱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運行記錄是否齊全、真實,查閱壓力容器臺帳(或帳冊)與實際是否相符;
2.壓力容器圖樣、使用登記證、產品質量證明書、使用說明書、監檢證書、歷年檢驗報告以及修理、改造資料等建檔資料是否齊全并符合要求;
3.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綜上所述,檢驗人員在年度檢查時,僅需對上述內容的完善性與真實性負責,而其正確與否則屬全面檢驗前資料審查的范疇。
(二)《容檢規》第十三條(四)規定,年度檢查時檢驗人員應檢查“上次檢驗報告中所提出的問題是否解決”。這里所說的“上次檢驗報告”可能是年度檢查報告亦可能是全面檢驗報告,對上次檢驗報告所提的問題是否解決進行判斷,是檢驗人員在年度檢查時應負的責任。
第十四~十五條 這兩條規定了年度檢查時對保溫層的拆除要求(第十四條)以及對壓力容器本體與運行狀況檢查的主要內容。
與《檢規》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外部檢查十個方面的檢查內容相比,《容檢規》第十五條在如下兩個問題上做了修訂與補充:
(一)由于《容檢規》第十六條專門規定了安全附件年度檢查的要求,因此本條不再包括安全附件的檢驗。
(二)增加了接地裝置、快開門式壓力容器安全連鎖裝置以及銘牌、漆色、標志和噴涂的使用證號碼的要求。
第十六條 本條規定了各種安全附件(壓力表、液面計、測溫儀表、爆破片裝置以及安全閥等)年度檢查的主要內容、合格指標以及不合格的處理辦法?,F分別解釋如下。
(一)由于安全附件的某些性能只有在運行狀態下才能判斷工作是否正常,因此,對安全附件的檢驗是壓力容器年度檢查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次修訂時,除壓力表指針回零檢查和安全閥解體檢查這兩個必須停機檢查的項目外,將1999版《容規》和《檢規》對各種安全附件的有關檢驗要求,全部納入本條之中。
(二)安全附件并非壓力容器的本體。因此,安全附件的合格與否不構成評定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依據;但是,安全附件是否合格將對正常生產乃至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發揮著*的保障作用。
安全附件本身只有合格與不合格之分。合格的安全附件將對容器的安全運行發揮保障作用;反之,則不能發揮保障作用。
有鑒于此,在年度檢查中凡發現安全附件不合格時,《容檢規》第十六條均“要求使用單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改正期間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的,應當暫停該壓力容器使用”。關于暫停運行的含義,“容檢規”第十九條規定:暫停運行“僅指安全附件的問題逾期仍未解決的情況。問題解決并經確認后,允許恢復運行”。
第十七條 本條規定了適當延長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校驗周期的各項條件,這是本次修訂時主要變更的內容之一?,F將關于允許適當延長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校驗周期的原因與背景以及允許適當延長校驗周期的各項限制條件,分別解釋如下:
(一)關于允許適當延長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校驗周期的原因與背景
1999版《容規》第154條規定“安全閥一般每年至少應校驗一次,拆卸進行校驗有困難時應采用現場校驗(在線校驗)”。容規的這一要求對安全閥正常發揮安全保障功能是需要的。但壓力容器的主要使用部門:石化、化工、化肥等大、中型企業基于下述三方面原因,迫切希望能夠通過采取某些合理可靠的措施,達到適當延長安全閥校驗周期的目的。
1.這些企業都是連續化大生產,能否使生產裝置長周期正常運行,是涉及產品成本的關鍵,這一點在加入WTO后尤為突出,如果因安全閥校驗使生產線每年停車一次,是無法和國外同類企業(一般為3至5年或更長時間才停車檢修)進行競爭的;
2.石化、化工、化肥等企業的物料多為有毒、有腐蝕性的介質,難以采用在線校驗的方法;
3.有的企業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在容器上裝設兩個獨立的安全閥并在每個安全閥和容器之間裝設截止閥,以便對安全閥輪流進行拆卸校驗,這不僅加大了設備成本,而且對數以萬計的在用容器,在使用現場進行這種改造也是極為困難和不現實的。
為了穩妥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委托合肥通用機械研究所等九個單位,開展“延長在用壓力容器安全閥檢驗周期試驗研究”專題,專題合同編號301004。
在多年對安全閥進行開發研究、設計、試驗和質量檢測的基礎上,合肥通用機械研究所等專題承擔單位,對安全閥用戶、制造企業進行了廣泛調研(包括到國外的專題考察),對安全閥失效典型案例進行了分析研究;在多種規格安全閥及其零部件的試驗研究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建立了安全閥的失效模式,摸清了安全閥的失效原因及其防治措施,得出了安全閥彈簧動作性能隨時間的變化規律以及介質(主要是粘度及腐蝕性)、載荷(主要是壓力及溫度)對安全閥性能的影響?!度輽z規》在采納上述專題成果的基礎上,編制了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適當延長校驗周期的合理且可行的限制條件。
(二)關于允許適當延長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校驗周期的各項限制條件
1.對安全閥制造企業的要求。
不合格的企業不可能制造出合格的產品,在我國安全閥的生產實行許可證制度,因此,《容檢規》第十七條要求“安全閥制造企業已取得國家質檢部門頒發的制造許可證”。
取得許可證僅是對安全閥制造企業的zui低要求,應該承認在眾多取得許可證的企業中,其產品的質量與可靠性是存在差異的。安全閥的使用單位,若想按《容檢規》第十七條順利延長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的校驗周期,取得更大的經濟效益,就應按有關法規、標準的要求,對安全閥的供應商(制造企業)進行認真的考察??疾斓闹攸c是供應商是否按照GB12241-1989“安全閥一般要求”和GB12243/T-1989“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進行生產。前者系等效采用ISO 4126-1984“安全閥 *部分 一般要求”,中石化組織在國外進行考察時發現法、德等國安全閥主要生產廠家,也是采用這一標準生產;后者系參照采用日本JISB2180-1987“蒸汽及氣體用彈簧安全閥”制訂的彈簧式安全閥標準,和ISO4126等通用標準相比,它對產品提出了更為詳盡嚴格的要求。如果使用單位僅從降低采購成本的角度來選擇安全閥的制造企業,不僅無法保證長周期安全運行,甚至可能因安全閥的故障造成人身與財產的重大損失,這是安全閥的使用單位應該認真考慮的。
2.對安全閥所用彈簧的要求
彈簧是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中的關鍵零件,它在載荷與溫度的*作用下性能有無變化,是決定延長校驗周期后一旦超壓,安全閥能否在壓力范圍內起跳的關鍵。為此,合肥通用所等單位采用不同材質,不同規格、不同制造工藝的彈簧進行*加載和*加載加溫試驗,試驗結果證實,只要彈簧的選材是正確的(在介質*作用下無腐蝕)且經過強壓或加溫強壓處理,則彈簧在載荷與溫度*作用下其性能的變化是微小的,*不會影響安全閥的開啟壓力。
在GB12243/T-1989標準中對彈簧的強壓處理或加溫強壓處理是非強制性要求,為了滿足延長校驗周期的要求,《容檢規》第十七條將強壓與加溫強壓處理作為強制性要求,并將變形量或剛度偏差的合格指標,從20%提高至15%。
3.對容器內盛裝介質的要求
盛裝介質的某些特性(腐蝕性、粘度及毒性等),對安全閥能否穩妥延長校驗周期是有較大影響的。這種影響分為如下幾方面。
介質腐蝕性的影響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對安全閥的內件,尤其是運動的內件(如彈簧、閥桿等)不得有腐蝕,否則會影響內件動作的準確性,這一點通過內件的正確選材或內件材料的表面處理是*可以做到的,因此第十七條規定“安全閥內件的材料應耐介質腐蝕”;二是對容器本身及安全閥閥體,當介質有較強的腐蝕性,而容器和安全閥閥體又選材不當,致使容器及安全閥在使用過程中產生嚴重銹蝕,腐蝕產物的逐漸堆積,堵塞通道,不僅會影響安全閥的正常開啟與排放能力,嚴重時還會造成安全閥的泄漏與損壞,據此,《容檢規》第十七條規定“壓力容器及安全閥閥體在使用時無明顯銹蝕”。
當介質為粘性物質,在*使用過程中,會因沉淀、堆積而堵塞通道,影響安全閥的正常開啟與排放能力。據此,《容檢規》第十七條規定“壓力容器內盛裝非粘性介質”。
這些規定與我國安全閥失效案例的分析結果及到國外進行專題調研所得的結論,是*吻合的。
另一種影響主要是考慮安全閥一旦失效后所造成危害的嚴重程度。延長校驗周期,是在保證安全閥發揮正常功能的前提下,使設備安全地長周期運行,以取得更大的經濟效益。但任何事物都不是的,當安全閥由于某種人們目前尚無法預計的原因而一旦發生事故,則必須計及事故的危害程度。據此,《容檢規》第十七條規定“壓力容器內盛裝毒性程度中度及中度以下的介質”,因為毒性程度極度、高度的介質一旦泄漏,不僅將嚴重危害人們的生命安全與健康,也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
4.關于安全閥使用中未發生開啟的要求
《容檢規》第十七條規定“安全閥在使用過程中未發生過開啟”。之所以規定這一要求是基于如下考慮:
能否穩妥可靠的延長校驗周期的關鍵,在于使安全閥在*使用過程中一直保持正常的開啟與排放能力,這一點經大量的使用實踐、試驗研究與調查分析,已基本獲得解決。但安全閥在使用中一旦開啟后,能否正?;刈芊癖WC密封,能否繼續保持正常的開啟與排放能力,這一系列問題由于影響因素過于復雜,短期內難以得出正確結論。因此,為保險計當安全閥在使用中開啟后必須立即校驗或更換。
綜上所述,在對安全閥的類型、制造單位、關鍵零件質量、使用條件及使用管理等方面進行嚴格限定后,將安全閥的校驗周期延長至三年是穩妥可行的。
此外,在使用單位正確建立和真正實施了設備使用、檢查與維護保養管理體系及其崗位責任制的條件下,《容檢規》十七條(二)給出了校驗周期延長至3年的另一種選擇,應滿足的條件是:
(1)在連續2次的運行檢查中,所用的安全閥未發現第十六條(五)2中所列的任何問題;
(2)使用單位建立了符合附件三要求的安全閥校驗站,自行進行安全閥校驗;
(3)使用單位建有可靠的壓力控制與調節裝置或者超壓報警裝置。
《容檢規》第十七條(三)中,當對影響安全閥行使正常功能的各種因素提出更為嚴格的要求(如增加彈簧的取樣檢測數量并將偏差的合格指標提高至10%;對介質的狀態、毒性、溫度進一步嚴格限定)后,將安全閥的校驗周期延長至五年是穩妥可行的,理由與前面基本一致,不再贅述。
(四)本條同時規定,凡是校驗周期延長的安全閥,使用單位應當將延期校驗情況書面告知發證機構。
第十八條 本條規定了安全閥現場(在線)校驗和壓力調整的有關要求。
第十九條 本條規定了年度檢查各種檢驗結論的定義。
年度檢查工作完成后,檢驗人員應根據實際檢驗情況出具檢驗報告,在檢驗報告中應給出檢驗結論,以便使用單位遵照執行。
《容檢規》第十九條規定檢驗結論共分4種,它們是:
(一)允許運行。系指未發現或只有不影響安全的輕微缺陷;
(二)監督運行。系指發現一般缺陷,經使用單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證安全運行,結論中應注明監督運行需解決的問題和完成期限;
(三)暫停運行。僅指安全附件的問題逾期仍未解決的情況。問題解決并經確認后,允許恢復運行;
(四)停止運行。系指發現嚴重缺陷,不能保證壓力容器安全運行的情況,應停止運行或由檢驗機構持證的壓力容器檢驗人員做進一步檢驗。
由于年度檢查僅是在線檢驗,因此,年度檢查一般不對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進行評定。但若年度檢查時發現了嚴重問題,則應根據情況反過來對全面檢驗時給出的安全狀況等級進行必要的修正,據此,《容檢規》第十九條規定:年度檢查時若“發現嚴重問題,應當由檢驗機構持證的壓力容器檢驗人員按本規則第五章的規定進行評定,并適當降低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
第三章 全面檢驗
第二十條 本條規定了全面檢驗前應審查的有關資料。
應審查的資料共九個方面,其中對低溫液體(絕熱)壓力容器應補充審查的資料(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夾層泄漏率檢驗結果、靜態蒸發率指標等)和運行周期內的年度檢查報告是本次修訂時新增加的,其余的資料審查要求與《檢規》第十條基本相同。
為合理減少資料審查的工作量,《容檢規》第二十條將資料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設計、制造階段的資料,也即在運行過程中不會發生變化的資料;一類是運行過程中的有關資料。
屬于前者的資料為如下五項,要求“在壓力容器投用后檢驗時必須審查,在以后的檢驗中可視需要查閱”:
設計單位資格,設計、安裝、使用說明書,設計圖樣,強度計算書等;
制造單位資格,制造日期,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對低溫液體(絕熱)壓力容器,還應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夾層泄漏率檢驗結果、靜態蒸發率指標等),竣工圖等;
大型壓力容器現場組裝單位資格,安裝日期,竣工驗收文件;
制造、安裝監督檢驗證書,進口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使用登記證件。
屬于后者的資料在每次全面檢驗前均應審查,它們是:
運行周期內的年度檢查報告;
歷次的全面檢驗報告;
運行記錄、開停車記錄、操作條件變化情況以及運行中出現異常情況的記錄等;
有關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告知文件,竣工資料,修理、改造監檢證書等。
第二十一條 本條規定了檢驗前現場應具備的條件及使用單位應做好的有關準備工作。
《容檢規》第二十一條共列出十二項全面檢驗前現場應具備的條件,除下述幾點屬新增加的內容外,其余和《檢規》第十一~十七條的要求基本相同。
(一)在搭設腳手架的要求中,增加了“對離地面3米以上的腳手架應設置安全護欄”的要求。
(二)在清理待檢表面的要求中,增加“母材表面應露出金屬本體,進行磁粉、滲透檢測的表面應露出金屬光澤”的要求。
(三)在隔斷液體、氣體或蒸汽來源的要求中,增加“禁止用關閉閥門代替盲板隔斷”的要求。
(四)在有關電源的要求中,增加“檢驗照明用電不應超過24V,引入容器內電纜應絕緣良好,接地可靠”的要求。
(五)增加“檢驗時,使用單位壓力容器管理人員和相關人員應到場配合,協助檢驗工作,并負責安全監護”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為確保檢驗工作安全,本條提出了檢驗人員應執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條規定了檢驗用設備與器具的要求,它在《檢規》第十八條的基礎上,補充了“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檢驗時,應采用防爆、防火花型設備、器具”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本條規定了全面檢驗的一般程序。
《容檢規》圖5和《檢規》圖-1相比,除以下幾點略作改動外,其余要求基本一致:
(一)《檢規》圖-1將準備工作與檢驗工作分為兩個圖,《容檢規》圖5將二者合并,以便更清晰的表達二者的關系和工作順序。
(二)由于耐壓試驗不屬于全面檢驗的工作內容,《容檢規》圖5未包括耐壓試驗。
(三)為避免遺漏、方便執行,《容檢規》將全面檢驗需做的13項檢驗工作全部列入圖5之中。
第二十五條 本條規定了全面檢驗所用的方法以及各項檢驗內容?,F分別解釋如下:
(一)全面檢驗采用的方法
在全面檢驗采用的主要方法中,《容檢規》第二十五條(一)和《檢規》第二十一條相比增加了表面無損檢測,這是考慮到使用中出現的缺陷主要是表面缺陷,并且表面缺陷對壓力容器運行安全的危害往往大于埋藏缺陷,因此應強化表面無損檢測在全面檢驗工作中的作用。
在全面檢驗必要時可采用的其它方法中,《容檢規》第二十五條(一)和《檢規》第二十一條相比增加了化學分析或光譜分析、渦流檢測、氣密性試驗,取消了耐壓試驗(將其做為一種獨立的檢驗類別)。增加化學分析或光譜分析以及渦流檢測,對正確進行材質檢查和容器中承壓管子部件的無損檢測是十分必要的。
(二)外觀檢查
外觀檢查屬于宏觀檢查的一種?!度輽z規》第二十五條(二)1中對外觀檢查的要求與《檢規》第二十二條對外部檢查的要求相比,取消了壓力容器與相鄰管道或構件的異常振動、響聲、相互摩擦檢查,安全附件檢查,運行穩定情況檢查,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壓力容器監控情況檢查等內容,將其劃入年度檢查的內容,并在如下幾方面做了必要的完善與補充:
1.對焊縫部位裂紋的檢查明確了檢查方法,即“焊縫表面(包括近縫區),應以肉眼或5~10倍放大鏡檢查裂紋”。
2.將“外表面的腐蝕”檢查,修改為“內外表面的腐蝕和機械損傷”檢查。
3.增加“快開門式壓力容器安全連鎖裝置檢查”。
在外觀檢查中,還有如下兩個問題應引起注意:
(1)缺陷從產生的時段分為制造時產生的缺陷和運行時產生的缺陷,相對而言,運行時產生的缺陷對容器使用安全的危害更大,因此,《容檢規》第二十五條(二)1規定,外觀檢查應“以發現容器在運行過程中產生的缺陷為重點”。
(2)外觀檢查并非外部檢查,它既需檢查容器的外部也需檢查容器的內部。由于壓力容器內壁的應力水平往往高于外壁且和介質直接接觸,對容器內部的外觀檢查是絕不應忽視的,所以《容檢規》第二十五條(二)1規定,外觀檢查時“對于內部無法進入的容器應采用內窺鏡或其他方法進行檢查”。
(三)結構檢查
《容檢規》對結構檢查的要求與《檢規》第二十三條的有關規定是基本一致的。
壓力容器各元件、各部位的結構是在設計階段與制造階段就已決定的,在運行階段除非維修或更換其結構不會發生改變,為合理減少檢驗工作量,《容檢規》第二十五條(二)2規定,結構檢查“僅在全面檢驗時進行,以后的檢驗僅對運行中可能發生變化的內容進行復查”。
(四)幾何尺寸檢查
《容檢規》對幾何尺寸檢查的要求,除下述三點進行了必要的修訂外,其余各項與《檢規》第二十三條的相應規定基本一致?,F將修訂的三方面內容解釋如下:
1.關于不等厚板(鍛)件對接,GB150等標準允許削薄厚板邊緣也允許在薄板邊緣堆焊進行過渡,因此,《容檢規》第二十五條(二)3(5)修改為,應檢查“不等厚板(鍛)件對接接頭未進行削薄或堆焊過渡的兩側厚度差”。
2.由于對“布置不合理的焊縫”的檢查屬于結構檢查的內容,因此,《容檢規》在幾何尺寸檢查中取消了這一內容。
3.繞帶式壓力容器(我國有兩種繞帶式壓力容器,一種是型槽繞帶式壓力容器,一種是扁平鋼帶壓力容器,前者已于上世紀六十年代后期停止生產)在繞帶層外部一般都要包上一層保護板,無法檢查相鄰鋼帶間的間隙;即使未加保護板,也只能檢查zui外層相鄰鋼帶的間隙,這種檢查對運行安全的作用不大,此次修訂時予以取消。
幾何尺寸和前述的結構一樣,除非維修和更換元件在運行過程中是不會發生變化的(支柱的鉛垂度除外),據此《容檢規》第二十五條(二)3規定,幾何尺寸檢查“僅在全面檢驗時進行,以后的檢驗只對運行中可能發生變化的內容進行復查”。
(五)保溫層、隔熱層、襯里的檢查
《容檢規》對保溫層、隔熱層、襯里的檢查,除以下三點外,其余與《檢規》第二十三條7中關于有覆蓋層的壓力容器的檢查要求基本相同:
1.應首先對保溫層的完好狀況進行宏觀檢查,并以此作為檢驗人員確定保溫層拆除部位與比例的依據,因此,《容檢規》第二十五條(二)4增加了“檢查保溫層有無破損、脫落、潮濕、跑冷”的要求。
2.《檢規》規定“保溫層是否拆除,應根據使用工況和外部環境條件而定”,這一規定既沒有明確判斷的主體,判斷的條件也過于原則含混,不便執行。實際上,拆除外保溫是對壓力容器進行全面檢驗的先決條件之一,除明確規定可不拆除的幾種情況外,一般均應拆除,至于拆除的部位、比例,根據對保溫層宏觀檢查的結果由檢驗人員確定。據此《容檢規》第二十五條(二)4規定:“外保溫層一般應拆除,拆除的部位、比例由檢驗人員確定”。
3.《檢規》將“制造時焊縫全部表面已探傷合格”列為可不拆除保溫層的條件之一,這是不妥的。制造時焊縫表面經100%無損檢測合格,只能說明該容器竣工后無超標缺陷,并不能保證使用過程中不萌生新的缺陷以及原有缺陷不擴展,因此,《容檢規》第二十五條(二)4將該條件取消,至于其他可不拆除保溫層的條件與《檢規》第二十三條7的相應規定基本一致。
(六)對低溫液體(絕熱)壓力容器檢查的特殊要求
低溫液體(絕熱)壓力容器能否安全運行的關鍵在于其絕熱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否則在環境溫度的影響下容器內的低溫液體會大量蒸發氣化,導致壓力升高危及容器的安全。容器絕熱性能的優劣由夾層內的真空度決定。對低溫液體(絕熱)壓力容器檢驗的特殊要求是,如夾層上裝有真空測試裝置時應檢查夾層的真空度;如夾層未裝真空測試裝置時,則需檢查容器的日蒸發率。因此,低溫液體(絕熱)壓力容器除應進行有關的全面檢驗外,還應按《容檢規》第二十五條(四)進行如下檢查:
1.夾層上裝有真空測試裝置的低溫液體(絕熱)壓力容器,應測試夾層的真空度。其合格指標為:
(1)未裝低溫介質的情況下,真空粉末絕熱夾層真空度應低于65Pa,多層絕熱夾層真空度應低于40Pa。
(2)裝有低溫介質的情況下,真空粉末絕熱夾層真空度應低于10Pa,多層絕熱夾層真空度應低于0.2Pa。
2.夾層上未裝有真空測試裝置的低溫液體(絕熱)壓力容器,應檢查容器日蒸發率的變化情況,進行容器日蒸發率測量。實測日蒸發率指標小于2倍額定日蒸發率指標為合格。
(七)壁厚測定
《容檢規》第二十五條(四)規定了壁厚測定的一般要求,壁厚測定時一般應選擇的部位,母材有夾層的壁厚測定要求,上述要求與《檢規》第二十三條5的有關規定基本一致,只是在壁厚測定時一般應選擇的部位中增加了如下兩類:
1.增加了使用中易產生磨損的部位。
2.增加了接管部位。
根據國外資料介紹,《檢規》第二十三條5規定:“測定臨氫介質的壓力容器壁厚時,如發現壁厚‘增值’,應考慮氫腐蝕的可能性”,由于在我國*的檢驗實踐中尚未發現這一情況,故此次修訂時予以取消。如今后確定發現了這一現象,可作為個案處理。
(八)表面缺陷檢測
《容檢規》第二十五條(五)規定了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的條件,比例以及擴檢要求;規定了應重點檢查的部位;規定了應進行金相檢驗的條件;規定了繞帶式壓力容器表面無損檢測的特殊要求;規定了表面無損檢測方法選用的原則;規定了耐壓試驗后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的條件。
現將上述各項內容分別解釋如下。
1.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的條件、比例以及擴檢要求
(1)《容檢規》第二十五條(五)規定了有如下條件之一的壓力容器內表面對接焊縫應進行表面無損(磁粉或滲透)檢測:
進行全面檢驗的第三類壓力容器;
盛裝介質有明顯應力腐蝕傾向的壓力容器;
Cr-Mo鋼制壓力容器;
標準抗拉強度下限σb≥540MPa鋼材制壓力容器。
上述條件和《檢規》第二十三條4的有關規定相比,做了如下幾項修訂:
增加了對“進行全面檢驗的第三類壓力容器”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的要求。壓力容器制成后一般尚存在一定量的內應力(如焊接應力、成形應力),內表面的應力zui大且多呈拉應力狀態,新容器投入運行后的一段時間內,在內應力及工作應力的共同作用下較易產生淺表裂紋,隨著裂紋的產生內應力將消除,因此,第三類壓力容器應當在進行全面檢驗時進行表面無損檢測;
將“介質有應力腐蝕傾向的”修改為“有明顯應力腐蝕傾向的”,國外的試驗研究表明,H2S的含量達到1mg/L的介質就呈現出應力腐蝕傾向,只不過這一傾向極不明顯,不足以對容器的安全構成威脅。
(2)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的部位及比例
《容檢規》第二十五條(五)規定,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壓力容器進行表面無損檢測時,“應對容器內表面對接焊縫進行磁粉或滲透檢測,檢測長度不少于每條對接焊縫長度的20%(無法檢測的部位除外);如內表面無法進行檢測,可在外表面采用其他方法進行檢測”。這一規定與《檢規》“應進行不小于焊縫長度20%的表面探傷檢查“的要求相比,不僅明確了檢測的部位(內表面的對接焊縫)也明確了檢測比例的計算方法,即“檢測長度不少于每條對接焊縫長度的20%(無法檢測的部位除外)”。這一要求意味著除無法檢測的部位以外,內表面的每條對接焊縫都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這是因為壓力容器不同焊縫制造時所采用的焊接方法、焊接結構可能不同,使用時不同焊縫的腐蝕程度亦可能不同,只有每條焊縫均進行一定比例的無損檢測,才能全面掌握整臺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對于內表面無法進行檢測的壓力容器,《容檢規》規定“可在外表面采用其他方法進行檢測”,這里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超聲、聲發射、內窺鏡等。
(3)對抽檢發現裂紋后的擴檢要求
對抽檢發現裂紋后的擴檢要求,《容檢規》和《檢規》是基本一致的。
2.應重點檢查的部位。
《容檢規》與《檢規》對應重點檢查部位的規定是基本一致的。
3.對應進行金相檢查的條件以及對繞帶式壓力容器表面無損檢測的特殊要求。
對這兩方面的規定,《容檢規》與《檢規》是基本一致的。
4.表面無損檢測方法的選取原則
正確選擇無損檢測方法,對有效檢出缺陷保證運行安全是至關重要的。常用的表面無損檢測方法有磁粉檢測、滲透檢測兩種。滲透檢測只能檢測表面開口的缺陷,而磁粉檢測既能檢測表面開口的缺陷,也能檢測閉合的缺陷,還可檢測3mm以內淺表面的埋藏缺陷,對鐵磁性材料而言磁粉檢測的靈敏度高于滲透檢測,因此,《容檢規》第二十五條(五)增加了“鐵磁性材料的表面無損檢測應優先選用磁粉檢測”的規定。
5.對耐壓試驗后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的條件
《容檢規》第二十五條(五)根據《容規》第99條的規定,增加了對“標準抗拉強度下限σb≥540MPa的鋼制壓力容器,耐壓試驗后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抽查”的要求。
(九)埋藏缺陷檢測
《容檢規》第二十五條(六)規定了應進行射線或超聲檢測的條件。
《容檢規》對埋藏缺陷檢查的規定,除修訂了如下四點外,其余要求與《檢規》第二十三條8的規定基本一致。現將修訂的四點解釋如下:
1.根據與本條文解析第四條同樣的原因,取消了“制造中焊縫經過兩次以上返修”應進行射線或超聲檢測的要求。
2.焊接接頭及應力集中部位在交變載荷作用下易產生疲勞裂紋,需對其埋藏缺陷情況加以控制,據此《容檢規》第二十五條(六)增加了“承受交變載荷設備的焊接接頭和其他應力集中部位”應進行射線或超聲抽查的要求。
3.《容檢規》第二十五條(六)增加了有襯里或因結構原因不能進行內表面檢查的焊接接頭,應從外表面進行射線或超聲抽查的要求。
4.聲發射是判斷缺陷活動性也即危險性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檢測方法,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中獲得廣泛的應用,據此《容檢規》第二十五條(六)對需進行埋藏缺陷檢查的壓力容器,增加了“必要時,可用聲發射判斷缺陷的活動性”的規定。
(十)材質檢查
《容檢規》第二十五條(七)規定了材質種類、牌號及是否劣化的檢查要求并提出對材質不明者的處理要求。現分別解釋如下:
1.關于對材質種類、牌號的檢查要求以及對材質不明者的處理原則,除以下兩點略加修正外,《容檢規》與原《檢規》第二十三條6的要求基本一致:
(1)對材質不明者,將應按A3進行強度校核改為“應按Q235鋼進行強度校核”。這里所說的Q235鋼是指Q235-B,Q235-A已經不被GB150采用,其許用應力與Q235-B相同。
(2)對于必須查明材質的情況,增加了第三類壓力容器。
2.《容檢規》對于材質是否劣化的檢查要求,與《檢規》第二十三條6的規定基本一致。
(十一)對無法進行內部檢查的壓力容器的檢查要求
部分壓力容器因結構等方面的原因無法進行內部檢查,需采用可靠的現代檢測技術盡量查明其內表面損傷狀況,保證運行安全,為此《容檢規》第二十五條(八)增加了如下規定:“對無法進行內部檢查的壓力容器,應采用可靠檢測技術(如內窺鏡、聲發射、超聲檢測)從外表面檢測內表面缺陷”。
(十二)緊固件檢查
《容檢規》第二十五條(九)對緊固件的檢查要求,除將《檢規》第二十三條10的“高壓螺柱”改為“主螺栓”(見《容規》第25條)以外,其他要求二者基本一致。
(十三)強度校核
《容檢規》第二十五條(十)規定了應進行強度校核的條件、強度校核的有關原則以及不能以常規方法進行強度校核時的解決辦法?,F分別解釋如下。
1.關于需進行強度校核的條件
關于需進行強度校核的條件,《容檢規》與《檢規》第二十四條相比,除以下三點加以修正外,其余要求基本相同。
(1)腐蝕對強度的影響在于深度而不在于面積,一旦腐蝕深度超過設計時確定的腐蝕裕量有可能引起容器的強度不足,據此《容檢規》將存在大面積腐蝕更改為“腐蝕深度超過腐蝕裕量”作為應進行強度校核的條件之一。
(2)《容檢規》在應進行強度校核的條件中,取消了“錯邊量和棱角度嚴重超標”這一規定,因為錯邊量、棱角度屬制造過程中產生的缺陷,難以采用常規方法進行強度校核,只能采用應力分析的方法判斷容器能否安全使用,為避免誤解,取消了這一規定,但在安全等級評定中有補充說明。
(3)《容檢規》將《檢規》“強度資料不全”更改成“名義厚度(設計厚度加厚度負偏差向上園整至鋼材標準規格的厚度,即標注在圖樣上的厚度)不明”作為應進行強度校核的條件,從而使這一要求更為恰當準確。
2.關于強度校核的有關原則
關于強度校核應遵循的有關原則,《容檢規》與《檢規》第二十四條相比,除以下各點加以修正外,其余要求基本相同。
(1)對國外進口或按國外規范設計的壓力容器,如設計規范不明,《容檢規》增加了“可參照我國的相應規范”進行強度校核的規定。執行此條時應注意“相應”兩字的含義,它一般是指產品的出廠年代與標準的有效時段、產品的設計參數與標準的適用范圍應基本一致。
(2)《檢規》規定“剩余壁厚按實測的zui小值減去到下一個使用周期的兩倍腐蝕量,作為強度校核的壁厚”,這一規定顯然過于保守,會造成不必要的判廢,本次修訂時改為:“剩余壁厚按實測zui小值減去至下次檢驗期的腐蝕量,作為強度校核的壁厚”。
(3)裝有安全泄放裝置的壓力容器,其校核用壓力不得小于安全閥開啟壓力或爆破片爆破壓力,這是沒有異議的,但裝有安全泄放裝置的低溫液體(絕熱)壓力容器正好相反,它是在真空狀態下運行的,其強度校核用壓力應不高于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壓力,《容檢規》根據低溫液體(絕熱)壓力容器強度校核的特殊性,補充了這一規定。
(4)《檢規》還對材質不明的壓力容器的強度校核做了規定,這一規定和材質檢查中的相關要求重復,此次修訂時予以取消。
(5)《檢規》規定“強度校核時,應考慮附加載荷”,實際上只有塔、大型球罐等設備強度校核時有此要求。塔設備一般指殼體長度超過10m且長徑比超過5的直立容器,大型球罐一般指大于50m3的球罐,在設計或強度校核時,除計及壓力載荷外,還應考慮風載荷,地震載荷等附加載荷對強度的影響。據此《容檢規》改為“塔、大型球罐等設備進行強度校核時,還應考慮風載荷、地震載荷等附加載荷”。
3.不能以常規方法進行強度校核時的解決辦法
所謂常規的強度校核(也即設計計算)方法,是指只考慮一次總體膜應力采用*強度理論并符合彈性失效判據的強度設計方法,GB150、GB151、GB12337、JB4710等標準均是采用這一方法。某些壓力容器因載荷(如承受疲勞載荷)、結構(如開孔直徑超過容器內徑的1/2)等原因無法用常規方法進行強度設計或本來就采用應力分析方法進行強度設計的,當然就不能以常規方法進行強度校核。對這些壓力容器,《容檢規》提出了“可采用有限元方法,應力分析設計或實驗應力分析等方法”進行校核的規定。
(十四)安全附件檢查
停機時對安全附件的檢查主要包括:壓力表指針的回零(或回到限止釘處)檢查及校驗;爆破片的按期更換;安全閥及緊急切斷裝置的解體檢查、維修與調校等。
《檢規》和1999版《容規》對拆換下來的安全閥應如何檢檢均未做具體規定,為了保證安全閥解體檢驗的質量,本次修訂時專門為此制訂了附件,《容檢規》第二十五條(十一)規定“安全閥應當從壓力容器上拆下,按本規則附件三“安全閥校驗要求”進行解體檢查、維修與調校。”
(十五)氣密性試驗
《容檢規》第二十五條(十二)規定了應做氣密性試驗的條件;氣密性試驗的介質、壓力、溫度、氣密性試驗的操作;某些容器氣密性試驗的特殊要求?,F分別解釋如下:
1.關于應做氣密性試驗的條件
和《檢規》第二十五條相比,《容檢規》第二十五條(十二)根據1999版《容規》第102條的相關要求,對應做氣密性試驗的條件補充了如下規定:
“介質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或設計上不允許有微量泄漏的壓力容器,必須進行氣密性試驗。對設計圖樣要求做氣壓試驗的壓力容器,是否需做氣密性試驗,應按設計圖樣規定”。
2.關于氣密性試驗的試驗壓力
1999版《容規》第101條規定“壓力容器氣密性試驗壓力為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這一規定是針對新容器制訂的。在用壓力容器經全面檢驗后需核定下一個使用周期的zui高工作壓力,核定的zui高工作壓力有可能低于設計壓力,如再以設計壓力作為氣密性試驗壓力是不妥的,因此,《容檢規》第二十五條(十二)將氣密性試驗的試驗壓力修訂為“應等于本次檢驗核定的zui高工作壓力,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應不高于其設計壓力”。
3.關于氣密性試驗的試驗介質與試驗溫度
《容檢規》關于試驗介質與試驗溫度的規定,與1999版《容規》第102條的相關要求是一致的。
4.關于氣密性試驗操作的規定
《容檢規》根據《檢規》附件二“在用壓力容器氣密性試驗安全規則”,制訂了如下氣密性試驗操作應遵循的要求:
(1)壓力容器進行氣密性試驗時,應將安全附件裝配齊全;
(2)壓力緩慢上升,當達到試驗壓力的10%時應暫停升壓,對密封部位及焊縫等進行檢查,若無泄漏或異?,F象可繼續升壓;
(3)升壓應分梯次逐級提高,每級一般可為試驗壓力的10-20%,每級之間應適當保壓,以觀察有無異常現象;
(4)達到試驗壓力后,經檢查無泄漏和異常現象,保壓時間不少于30分鐘壓力不降即為合格。保壓時禁止采用連續加壓以維持試驗壓力不變的做法;
(5)有壓力時,不得緊固螺栓或進行修理工作。
5.關于某些壓力容器氣密性試驗的特殊要求
(1)根據《檢規》附件二“在用壓力容器氣密性試驗安全規則”第四條5和1999版《容規》第136條2的有關規定,《容檢規》對盛裝易燃介質壓力容器進行氣密性試驗提出了如下特殊要求:
“盛裝易燃介質的壓力容器,在氣密性試驗前,必須進行*的蒸汽清洗、置換,并經取樣分析合格,否則嚴禁用空氣作為試驗介質。
對盛裝易燃介質的壓力容器,如果以氮氣或其他惰性氣體進行氣密性試驗,試驗后,應保留0.05~0.1MPa的余壓,并保持密封”。
(2)對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的氣密性試驗;《容檢規》第二十五條(十二)補充規定為“應符合相應標準規定或設計圖樣要求”。我國已頒布的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標準有:JB/T4734-2002《鋁制焊接容器》和JB/T4745-2002《鈦制焊接容器》。
(3)《容檢規》第二十五條(十二)補充了如下規定:“對長管拖車中的氣瓶,試驗時可按相應的標準進行聲發射檢測”。
第二十六條 本條規定了全面檢驗完成后,檢驗人員應進行的工作,即:“全面檢驗工作完成后,檢驗人員應根據實際檢驗情況,結合耐壓試驗結果,按本規則第五章的規定評定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出具檢驗報告,并給出允許運行的參數及下次全面檢驗的日期”。
第四章 耐壓試驗
第二十七條 本條規定了耐壓試驗前有關安全防護的準備工作。
《容檢規》第二十七條根據1999版《容規》第96、97條的要求,對耐壓試驗前有關安全防護的準備工作規定如下:“全面檢驗合格后方允許進行耐壓試驗。耐壓試驗前,壓力容器各連接部位的緊固螺栓,必須裝配齊全,緊固妥當。耐壓試驗場地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并經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和安全部門檢查認可。耐壓試驗過程中,檢驗人員與使用單位壓力容器管理人員應到試驗現場進行檢驗。檢驗時不得進行與試驗無關的工作,無關人員不得在試驗現場停留”。
第二十八條 本條規定了耐壓試驗用壓力表的各項(數量、安裝位置、精度等級、量程、表盤直徑)要求,這些要求與1999版《容規》第160條的相關規定基本一致。
第二十九條 本條規定了耐壓試驗壓力的zui低值。
本條的規定與1999版《容規》第94條的相關規定基本一致,只是將耐壓試驗PT計算式中P的定義從“設計壓力”改為“本次檢驗時核定的zui高工作壓力”。
第三十條 本條規定了耐壓試驗前應力校核的要求。
本條規定與1999版《容規》第95條的相關要求基本一致,只是將校核耐壓試驗壓力時“所取的壁厚應扣除壁厚附加量”更改為“所取的壁厚應為實測壁厚zui小值減去至下次檢驗期的腐蝕量”,現將這一更動的原因解釋如下:
在用壓力容器可能會因腐蝕、沖蝕及表面缺陷修磨等原因導致局部壁厚減薄,為安全計,應按實測zui小值進行應力校核。壁厚附加量為腐蝕裕量與鋼材厚度負偏差之和。對新制成的容器而言,耐壓試驗前的應力校核是以名義壁厚為基準的,考慮到可能出現的zui危險情況,按名義壁厚扣除壁厚附加量進行應力校核。對在用容器而言,耐壓試驗前的應力校核是以實測壁厚zui小值為基準的,由于實測壁厚zui小值實際上已將鋼材厚度負偏差扣除,因此,只需按實測壁厚zui小值減去至下次檢驗期的腐蝕量進行應力校核。
第三十一條 本條規定了液壓試驗時對試驗介質的要求。
《容檢規》第三十一條在對試驗介質提出要求前,首先強調了“耐壓試驗應優先選擇液壓試驗”?!度輽z規》的這一強調是基于如下考慮:
耐壓試驗因試驗介質的不同分為液壓試驗與氣壓試驗,二者的目的是一致的,但危險性卻截然不同。液體是不可壓縮的,液壓試驗中一旦發生破壞其危險性主要來自P×Ⅴ的乘積,即根據能量觀點,試驗過程中在容器內集聚的能量在破壞的瞬間要釋放出來。氣體是可以壓縮的,氣壓試驗中一旦發生破壞除了釋放能量(這一點和液壓試驗是一樣的)外,氣體還要以zui快的速度恢復被壓縮的體積,后者相當爆炸時的沖擊波,其破壞力是十分巨大的。
《容檢規》第三十一條對于液壓試驗時試驗介質的要求,與1999版《容規》第98條的相關規定是一致的。
第三十二條 本條規定了液壓試驗時對試驗介質溫度的要求
本條的要求與1999版《容規》第98條的相關規定是一致的。
第三十三條 本條規定了液壓試驗的操作要求
(一)《容檢規》第三十三條(一)、(二)、(三)對壓力容器液壓試驗的操作要求,與1999版《容規》第98條的相關規定是基本一致的。
(二)《容檢規》第三十三條(四)規定“液壓試驗完畢后,應由使用單位按其規定進行試驗用液體的處置以及對內表面的專門技術處理”,這一規定與1999版《容規》第136條的相關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三)《容檢規》第三十三條對換熱壓力容器的液壓試驗程序,與1999版《容規》第98條的相關規定是一致的。
(四)《容檢規》第三十三條規定了夾套容器液壓試驗的操作要求。
夾套容器制造時*行內筒的液壓試驗,合格后焊上夾套再做夾套的液壓試驗。在用的夾套容器其內筒外表面已部分或大部分被夾套覆蓋,對內筒外表面大部分被夾套覆蓋的壓力容器,進行內筒的液壓試驗是沒有意義的,因此《容檢規》第三十三條(三)規定“對內筒外表面僅部分被夾套覆蓋的壓力容器,應分別進行內筒與夾套的液壓試驗;對內筒外表面大部分被夾套覆蓋的壓力容器,只進行夾套的液壓試驗”。至于劃分“部分”、“大部分”的具體指標,本規則難以統一界定,需由檢驗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自行掌握。
第三十四條 本條規定了液壓試驗的合格要求
《容檢規》第三十四條規定液壓試驗的合格條件是“無滲漏、無可見的變形、試驗過程中無異常的響聲、標準抗拉強度下限σb≥540MPa的鋼制壓力容器,試驗后經表面無損檢測未發現裂紋”,上述要求與1999版《容規》第99條的相關要求是基本一致的。其中對于液壓試驗后應表面無損檢測的要求,也與《容檢規》第二十一條(五)6的要求一致,無損檢測的比例應為抽查。
對多層包扎、熱套、扁平鋼帶、繞板等組合式結構壓力容器進行耐壓試驗時,在升降壓過程中因膨脹或收縮變形,可能引起各層鋼材相互摩擦而發生響聲,這些響聲不屬異常的響聲,不能作為液壓試驗是否合格的判據。
第三十五條 本條規定了氣壓試驗的有關要求
《容檢規》第三十五條(一)~(三)規定了進行氣壓試驗的條件、試驗介質、試驗溫度、操作程序以及合格指標等方面的要求,這些要求與1999版《容規》第100條的有關規定是基本一致的。
《容檢規》第三十五條還規定了對盛裝易燃介質壓力容器進行氣壓試驗的特殊要求,這些要求與《檢規》附件二“在用壓力容器氣密性試驗安全規則”第四條5和1999版《容規》第136條2的相關規定是基本一致的。
第三十六條 本條規定“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的耐壓試驗,應符合相應標準規定或設計圖樣的要求”。有關我國已頒布的有色金屬制容器標準,前面已做過介紹不再贅述。
第五章 安全狀況等級評定
第三十七條 在用壓力容器根據全面檢驗的結果劃分安全等級。影響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的三要素為:材料、應力、缺陷。
相應的,主要根據材質檢驗、結構檢驗、缺陷檢驗三個檢驗項目的檢驗結果,劃分壓力容器的安全等級。
從失效的角度,可以將壓力容器視為串統,其失效總是由zui薄弱的環節引起的,其它環節無法對zui薄弱環節進行補償。因此,必須以各檢驗結果中的zui低等級作為壓力容器的安全等級。
對于經過維修改造后的容器,由于原先決定其安全等級的因素已經被改變,應該按維修改造后的復檢結果進行安全狀況等級評定。
安全附件并非壓力容器的本體。因此,安全附件的合格與否不構成評定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依據;但是,安全附件是否合格將對正常生產乃至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發揮著*的保障作用。有鑒于此,在全面檢驗中凡發現安全附件不合格時,壓力容器不允許投入使用。
由于實際情況錯綜復雜,《檢規》的某些規定具有一定的靈活性,檢驗員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定級。
第三十八條 是主要受壓元件的材質檢驗結果與壓力容器相應安全狀況等級的規定。
壓力容器用材要求有良好的機械性能,即有很強的失效抵抗力。在檢驗中經常遇到的材料問題有:用材與原設計不符、材質不明和材料劣化。
(一)如果壓力容器的用材與原設計不符,則必須判斷所用材料是否符合使用的要求。如果材質清楚、強度校核合格、在檢驗中未發現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勻腐蝕),則表明所用材料符合使用的要求,不影響定級;反之,則表明所用材料不符合使用的要求,定為4級或5級。
對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液化石油氣儲罐,因現行標準中規定禁止用沸騰鋼,所以如能確定材料為沸騰鋼,則必須定為5級。
(二)壓力容器中,材料誤用、混用是經??梢杂龅降?。*查清材質,即使可能,也要花費很大的代價。如果壓力容器材質不清,可以從偏保守的角度,進行強度校核。原檢規中采用A3鋼校核強度,新國標中已無此牌號,故采用強度級別zui低的Q235鋼代替,校核的前提是可以確認容器是鋼制壓力容器。如果強度校核合格、在檢驗中未發現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勻腐蝕),則表明實際所用材料符合使用的強度要求。但材質不明畢竟是一種安全隱患,與上一版《檢規》制訂時相比,由于社會的進步,管理的加強,這種現象已經逐漸減少至消失,所以應從嚴定級。根據經驗和安全管理的需要,對在常溫下使用的一般壓力容器,可以定為3級或4級;反之,如果強度校核不合格,則表明所用材料可能不符合使用的要求,定為5級。對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液化石油氣儲罐,因現行標準中規定禁止用沸騰鋼,若材質不明,則有可能是沸騰鋼,必須定為5級。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檢驗后需要進行焊接修復的,則必須查明材料,不得以材質不明處理。
(三)壓力容器的材料在使用中其性能可能會發生退化,稱為材質劣化。材質劣化的兩個主要原因是在高溫下*使用和腐蝕。必須指出的是,有材質劣化傾向并不表明材質已經劣化,只有當發現了由于材質劣化引起的缺陷或者材質劣化的明顯表征時,才能作出此結論。而且,部分材質劣化引起的缺陷是可以進行修復的,如應力腐蝕產生的裂紋,如果通過分析判斷能夠確保缺陷修復后容器在下一檢驗周期內的安全使用,則其安全狀況等級可定為3級。
第三十九條 是對有不合理結構的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劃分。
結構不合理會使應力增加,或降低壓力容器的承載能力。
(一)如果封頭參數不合標準,則需要通過檢驗判斷其是否符合使用的要求。如果檢驗中未發現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勻腐蝕),則表明其符合使用要求,可以定為2級或3級;反之,則表明其不符合使用要求,需要根據檢驗出的缺陷進行相應的安全等級劃分。
(二)如果封頭與筒體的連接采用單面焊,則可能存在未焊透。如果檢驗中確實發現存在未焊透,罐車必須定為5級;其它壓力容器則根據未焊透的實際情況按照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定級。
如果封頭與筒體的連接采用不允許的搭接結構,則定為4級或5級。
如果封頭與筒體的連接是不等厚的對接焊,并且按規定應削?。ɑ蚨押福┒聪鞅。ɑ蚨押福┑?,則會引起應力集中。如果檢驗中未發現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勻腐蝕),則表明雖然存在應力集中,但還不足以誘發裂紋類缺陷,可以認為符合使用要求,但較大的應力集中是一安全隱患,因此,定為3級。如果檢驗中發現新生缺陷,則表明該結構不滿足使用要求,定為4級或5級。
(三)焊縫(包括熱影響區)是壓力容器中的薄弱部位。如果焊縫布置不當或焊縫間距小,則會削弱壓力容器的承載能力。如果檢驗中未發現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勻腐蝕),則表明雖然壓力容器的承載能力被削弱了,但由于壓力容器設計時有較大的安全系數,該容器仍然符合使用要求,定為3級。如果檢驗中發現新生缺陷并確認是焊縫布置不當或焊縫間距小所引起的,則表明該結構不滿足使用要求,定為4級或5級。
(四)如果主要受壓元件按規定應采用全焊透結構的角接焊縫或接管角焊縫而未采用全焊透結構,則會削弱該元件的承載能力。如果檢驗中未發現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勻腐蝕),則表明雖然承載能力被削弱了,但由于壓力容器設計時有較大的安全系數,該容器仍然符合使用要求,定為3級。如果檢驗中發現新生缺陷,則表明該結構不滿足使用要求,定為4級或5級。對于非主要受壓元件,從管理的角度看,可以適當放寬要求。
(五)開孔是壓力容器中的薄弱部位,需要補強。在開孔方面常見的問題有:開孔位置不當、孔徑過大和補強不足。
如果開孔位置不當,則會削弱壓力容器的承載能力。如果檢驗中未發現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勻腐蝕),則表明雖然壓力容器的承載能力被削弱了,但由于壓力容器設計時有較大的安全系數,該容器仍然符合使用要求,對一般壓力容器,定為2級或3級,對于有特殊要求的壓力容器,則定為3級或4級。如果檢驗中發現新生缺陷并確認是開孔位置不當引起的,則表明該結構不滿足使用要求,可定為4級或5級。
如果孔徑過大,但有充分的補強,則不會削弱壓力容器的承載能力,不影響定級。如果補強不充分,則表明壓力容器的承載能力被削弱了,不符合使用要求,定為4級或5級。
第四十條 裂紋是一種非常危險的缺陷,雖然從斷裂力學的角度看,允許存在一定尺寸的裂紋,但壓力容器內外表面的裂紋與腐蝕介質(工作介質或大氣)直接接觸,很容易發生腐蝕擴展,而且其擴展速率一般難以掌握,所以從偏保守的角度,不允許存在裂紋。因此規定檢驗后的壓力容器內、外表面不允許有裂紋存在,如有裂紋,一定要予以消除。
裂紋打磨消除后形成的凹坑,已經改變了容器原來的應力分布,故不能簡單地采用剩余壁厚進行強度校核的方法,應根據國家“八五”重點科技攻關研究成果進行評價,如果評價后的凹坑在允許范圍內,則表明其滿足使用要求,不需要補焊,不影響定級;如果凹坑不在允許范圍內,則需要補焊或者進行應力分析,補焊合格或應力分析表明不影響安全使用的,也可以定為2級或3級。對于內壁凹坑,在確定凹坑計算尺寸時,還應該考慮腐蝕對凹坑尺寸的影響。應當強調的是,在裂紋打磨消除前,應制訂打磨方案并對打磨后形成的凹坑進行試算,如果滿足凹坑評價的8個前提條件且凹坑在允許范圍內,則按凹坑進行打磨,反之,按補焊方案進行打磨。
第四十一條 是規定機械損傷、工卡具焊跡、電弧灼傷,以及變形的安全狀況等級的劃分。
(一)機械損傷
機械損傷多是制造時下來的,也有運輸或使用過程中管理不善造成的。這類缺陷一般不會擴展,如果檢驗中在其附近未發現異常情況,則表明壓力容器符合使用要求。一般壓力容器可不作處理,也不影響定級。有特殊要求的壓力容器,應打磨修復并圓滑過渡,打磨后形成的凹坑按第四十條的規定評定級別。
(二)工卡具焊跡和電弧灼傷
工卡具焊跡和電弧灼傷一般也不會擴展。一般壓力容器或中、低強度鋼焊制的壓力容器中,如果檢驗時在工卡具焊跡和電弧灼傷附近未發現裂紋類缺陷,一般可不作處理,也不影響定級;否則按發現的缺陷進行相應的定級。有特殊要求的壓力容器或由可焊性較差的材料制成的壓力容器中如果存在工卡具焊跡和電弧灼傷,其產生或誘發裂紋的可能性比較大,一般應打磨消除,打磨后形成的凹坑按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評定級別。
(三)變形
壓力容器變形會使其應力重新分布,并有可能造成應力集中。從成因的角度,可以將變形大致可以分為非工作載荷引起的變形和工作載荷引起的變形,前者的危害性較小,而后者的危害性較大。如果能確保變形不影響使用,則可以不作處理,也不影響定級;否則必須分析變形的原因和危害程度,適當地定級,其中不能滿足強度和安全要求的,定為4級或5級。
第四十二條 是規定咬邊的安全狀況等級劃分。
咬邊是表面缺陷,容易誘發裂紋,危害性較大,因此各規范都嚴格控制咬邊尺寸。英國PD6493—1991《焊接結構缺陷驗收評定方法指南》規定:在屈服強度小于450MPa,且zui低工作溫度下V型缺口夏比沖擊功不小于40J的鋼制結構中允許存在zui大深度小于1mm且小于壁厚的10%的咬邊;在其它任何情況下,均應將咬邊作為平面缺陷進行安全評定。
根據中國的國情和*使用經驗,此次《檢規》修訂對咬邊的規定與原《檢規》相同。
第四十三條 本條規定了受腐蝕的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劃分。
壓力容器中的腐蝕分為均勻腐蝕和局部腐蝕。
(一)均勻腐蝕
均勻腐蝕造成壓力容器壁厚的整體減薄。由于壓力容器在設計時通常會考慮腐蝕裕量,并且壓力容器的安全系數通常較大,所以這種腐蝕的危害性相對較小。如果強度校核合格,則表明壓力容器滿足使用條件,不影響定級;否則,需要進行補焊,補焊接合格的,從偏保守的角度,定為2級或3級。
(二)分散的腐蝕
壓力容器中的常見分散的腐蝕包括:點腐蝕、晶間腐蝕、應力腐蝕、腐蝕疲勞等,這種腐蝕形式較均勻腐蝕有更大的危險性,會使材料的機械性能下降、促進裂紋的萌生和擴展、或直接造成壓力容器穿孔,危害性很大,必須嚴格控制,檢驗時應加以特別的關注。
對點腐蝕,美國NBIC和API 510規范允許:
1.腐蝕深度不超過壁厚(扣除腐蝕裕量)的50%;
2.在直徑203mm的范圍內,面積不超過45.2cm2,沿任一直徑連線上點腐蝕長度之和不超過50.8mm。
此次檢規修訂基本采用了美國API510規范中關于點腐蝕的規定,但允許的點蝕深度要嚴格一些,為不超過壁厚的1/3。
對晶間腐蝕、應力腐蝕或腐蝕疲勞,應該重點檢驗腐蝕部位附近是否存在裂紋或誘發裂紋的傾向,如果存在裂紋或誘發裂紋的傾向,則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另行處理。
(三)對于非材質劣化類的局部腐蝕,可參考第41的規定按凹坑評級,但必須要充分考慮到在檢驗周期內腐蝕坑尺寸的變化。
第四十四條 是規定錯邊和棱角度的安全狀況等級劃分。
錯邊和棱角度是壓力容器中的常見幾何缺陷,主要影響壓力容器的受力狀況,產生應力集中。國內外各制造標準對于錯邊和棱角度都有允許范圍的規定,所謂錯邊和棱角度超標就是指錯邊和棱角度的實測值超過了相應制造標準的規定。由于這類缺陷是制造過程中產生的,壓力容器在設計時具有較大的安全系數,當容器不承受疲勞載荷且錯邊和棱角度附近不存在裂紋、未熔合、未焊透等危險性缺陷時,這種應力集中對容器的安全性影響不大,為便于檢驗人員使用,此次修訂參照GB150-1998的容限值適當放寬給出了一個尺寸范圍表,包含在此范圍表內的錯邊和棱角度的容器,可定為2級或3級。但是,當容器存在疲勞載荷或者錯邊和棱角度附近存在嚴重缺陷時,應力集中將對容器的安全性產生較大影響,這種影響的程度,無法通過簡單的計算來判定,必須通過應力分析,確定容器能否安全使用。在規定的操作條件下和檢驗周期內能安全使用的定為4級,否則定為5級。
第四十五條 是對焊縫有埋藏缺陷的,安全狀況等級的劃分。
(一)圓形缺陷
圓形缺陷是指長寬比不大于3的缺陷,包括氣孔、條孔等。圓形缺陷是一種體型缺陷,對焊縫強度的影響較小,由于圓形缺陷造成的容器失效也是比較少見的。本次修訂,主要是根據中國的國情和*使用經驗,以目前我國壓力容器制造過程中普遍采用的無損檢測標準JB4730-94為基礎,對于相應安全狀況等級對應的缺陷點數進行了劃定。其中,適用于只要求局部探傷的壓力容器的表3和適用于要求全面探傷的壓力容器、低溫壓力容器和罐車的表4均是按GB150-98和JB4730-94放寬1級得到的。由于是制造中產生的非嚴重危害缺陷,此次修訂,還給予檢驗員一定的靈活性,相應的缺陷尺寸并不對應于*的安全等級,由檢驗員根據容器和缺陷的實際情況確定容器的安全等級。
(二)非圓形缺陷
非圓形缺陷是指長寬比大于3的缺陷,包括條形夾渣、未熔合、未焊透等。相對圓形缺陷來講,非圓形缺陷的危險性更大,尤其是未熔合和未焊透,很可能在使用過程中引發新的裂紋,檢驗員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慎重對待。
與《檢規》相比,此次對非圓形缺陷的允許范圍和相應安全等級進行了小的修訂,這一修訂依據的是國家“八五”攻關課題的研究成果。
此外,《容檢規》還增加了如下規定:“對所有超標非圓形缺陷均應測定其長度和自身高度,并在下次檢驗時對缺陷尺寸進行復驗。”這是因為非圓形缺陷的zui大危害是可能引發新的裂紋,并導致容器破壞,因此要求每次檢驗中均對這些超標缺陷進行復驗,以判斷其是否擴展,某些情況下還要縮短缺陷復驗的周期。要確定缺陷是否擴展,就要測定缺陷高度,隨著無損檢測技術的發展,缺陷測高已經是一項比較成熟的技術,應盡快推廣使用。
此外,對于壓力容器,如果能通過有效方式確認缺陷是非活動的,則其長度容限值可增加50%。這里所指的有效方式,既包括缺陷定期的自身高度測量監控,也包括應用聲發射、缺陷應力分析和安全性評價等新技術、新成果。
第四十六條 是關于母材有夾層的,其安全狀況等級劃分。
母材中的夾層如果與自由表面平行,則可近似看成多層包扎的壓力容器,滿足使用條件,不影響定級;如果與自由表面的夾角小于10°,即近似與自由表面平行,其危害性不大,可以認為滿足使用要求,定為2級或3級;如果與自由表面的夾角大于或等于10°,則對壓力容器有較大危害,檢驗人員可采用超聲波檢測或者應力分析等方法綜合判定,確認夾層不影響容器安全使用的,可定為3級,否則定為4級或5級。
第四十七條 是對使用過程中產生的鼓包的容器的安全等級劃分規定。
使用中產生的鼓包,一般是由于金屬局部過熱、局部腐蝕、局部磨損或局部沖刷使材料強度降低,厚度變薄所引起的,或是由于氫原子的作用所引起的,對壓力容器有較大的危害性,必須查明起因,并判斷其穩定狀況,如果能查明鼓包起因并確定其不再擴展的,可定為3級,無法查明起因,或雖查明起因但仍會繼續擴展的,定為4級或5級。
第四十八條 耐壓試驗是對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綜合測試。如果耐壓試驗不合格,并且是由于壓力容器本身的原因造成的不合格,則表明壓力容器的安全性能不合格,應定為5級。如果進行修復,修復后必須再次進行耐壓試驗,直到合格為止。
第四十九條 對于需要進行安全評定的大型關鍵性壓力容器,不按本規則進行安全狀況等級評定,評定單位應根據安全評定的結果確定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安全評定的程序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39條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規定了檢驗機構的責任及對檢驗報告格式的要求;檢驗記錄的要求;檢驗報告審批程序的要求;提交檢驗報告的時間要求?,F分別解釋如下:
(一)關于檢驗機構的責任及對檢驗報告格式的要求
《容檢規》第五十條規定:“檢驗機構應保證檢驗(包括缺陷處理后的檢驗)質量,檢驗時應有記錄,檢驗后應及時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的格式應符合本規則附錄1~3的要求”。
(二)對檢驗記錄的要求
檢驗記錄是非常重要的,它既是出具檢驗報告的根據也是需要時判斷檢驗報告真實性與正確性的憑證,因此本次修訂時對檢驗記錄規定了如下要求:“檢驗記錄應詳盡、真實、準確,檢驗記錄記載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檢驗報告的信息量”。
檢驗機構執行上述規定時有兩點需要注意:
1.應明確“檢驗記錄記載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檢驗報告的信息量”僅是對檢驗記錄信息量的zui低要求;
2.為保證檢驗記錄的可追蹤性,各檢驗機構應制定檢驗記錄的歸檔辦法及保存期,一般來說保存期不應少于下一個檢驗周期。
(三)關于年度檢查報告的審批程序
《容檢規》第五十一條規定“年度檢查的檢驗報告,可由檢驗機構持證的壓力容器檢驗人員或由經發證機構批準的使用單位壓力容器專業人員簽字”,“年度檢查報告應有檢驗、審批兩級簽字,審批人應為檢驗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或使用單位壓力容器技術負責人”。
(四)關于全面檢驗報告的審批程序
《容檢規》第五十一條規定“全面檢驗中凡明確有檢驗人員簽字的檢驗報告必須由檢驗機構持證的壓力容器檢驗人員簽字方為有效”,“全面檢驗報告應有檢驗、審核、審批三級簽字,審批人應為檢驗機構*的技術負責人”。
(五)對提交檢驗報告時間的要求
《容檢規》第五十一條規定“檢驗報告應及時送交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存入壓力容器技術檔案”,考慮到檢驗報告編制、審批需要的時間與使用單位的生產安排往往存在矛盾,第五十一條還規定“現場檢驗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以內,檢驗人員應將檢驗初步結論書面通知使用單位”。
第五十一條 本條規定了檢驗結果及檢驗案例的上報要求。
《容檢規》第五十一條規定:“檢驗機構應按要求將檢驗結果匯總上報發證機構。凡在定期檢驗過程中,發現設備存在缺陷或損壞,需要進行重大修理、改造的,應逐臺填寫并上報檢驗案例”。
附件一:移動式壓力容器定期檢驗附加要求
一、概述
原化學工業部(1987年版)頒發了《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程》、原國家勞動部(1990年版)頒發了《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原國家勞動部(1987年版)頒發了《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察規程》、原國家*(1999年版)頒發了《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這四個《規程》雖然均對移動式壓力容器檢驗環節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但作為指導移動式壓力容器的具體檢驗還不夠完整、具體和規范,有些條款還存在不盡合理之處。為此制定出一個統一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定期檢驗附加要求》,規范移動式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很有必要。
二、修訂原則
本次修訂起草時,遵循如下主要原則:
(一)對原四個《規程》中合理且行之有效的條款均予保留或根據情況的變化修訂后繼續保留。
(二)與現行的規程、標準協調統一。在保持與現行規程、標準協調統一的前提下,補充、修訂和完善相應條款。在修訂中所涉及到的內容,是經*檢驗實踐中積累和總結出來的行之有效的部分,并參考國內外有關標準制定的。
(三)力求簡便實用,直接引用規程、標準。
(四)注重條款的細化、量化,強調可操作性。對于一些不夠明確的條款具體細化、量化,補充細則。
(五)積極吸納各方面合理可行的意見和建議。
三、主要修訂的內容
(一)在原《在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程》的基礎上,將低溫深冷型罐式汽車、鐵路罐車和罐式集裝箱列入檢驗范圍內,并增加了相應的檢驗條款。
(二)將移動式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與其定期檢驗周期起來,按安全狀況等級和不同類別的移動式壓力容器來確定移動式壓力容器全面檢驗周期。
(三)將年度檢查和全面檢驗的內容作適應的調整。把一些原年度檢查的內容劃分到全面檢驗內容中來,如“焊縫的無損檢測”等。并補充了焊縫需進行射線或超聲波檢測抽查的八種情況。
(四)把耐壓試驗從全面檢驗中劃分出來,單列一章,并將安全附件(如緊急切斷閥)等的耐壓試驗與移動式壓力容器的全面檢驗同步進行。
(五)將一些安全附件原屬制造出廠檢查校驗的性能項目,如安全閥的開啟高度、液面計上下限zui大誤差、容積誤差等項目刪減。
(六)將移動式壓力容器中鐵路罐車的中修、大修,罐式集裝箱的中間檢驗等統一規范稱為年度檢查和全面檢驗。
(七)增加了用空氣對盛裝易燃、易爆性介質的移動式壓力容器進行氣密性試驗時,試壓前必須經罐內氣體成份測試合格,否則嚴禁用空氣作為試驗介質。
(八)強調移動式壓力容器的清洗置換、蒸汽吹掃的要求,嚴禁殘液不經回收處理就隨意排放。
四、《移動式壓力容器定期檢驗附加要求》條文解析
一、(一) 按《容規》將汽車罐車(液化氣體運輸(半掛)車、低溫液體運輸(半掛)車)、鐵路罐車(介質為液化氣體、低溫液體)和罐式集裝箱(介質為液化氣體、低溫液體)劃分為移動式壓力容器,并統一簡稱為罐車??紤]到長管拖車(*性氣體運輸(半掛)車)的特殊性,此次沒有將其納入到本附加要求的范圍。
一、(二) 明確本附加要求的適用范圍。由于本附加要求只適用于常溫型和低溫、深冷型罐車,因此,規定設計溫度不大于50℃。
一、(三) 規定了罐車檢驗的3大項檢驗(試驗)的周期、檢驗人員?,F分別解釋如下:
1.原鐵路罐車的定期檢驗稱為小修、中修和大修;罐式集裝箱稱為年度檢查、中間檢驗和全面檢驗。為了將三者統一,本次附加要求將三者統一為年度檢驗、全面檢驗和耐壓試驗。
2.考慮到罐式集裝箱和鐵路罐車的特殊性。
(1)罐式集裝箱的框架為每5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驗,每2.5年至少進行一次中間檢驗(規定由船級社進行檢驗);
(2)鐵路罐車底架每4年進行一次段修。
為了使罐體與框架和底架同步進行檢驗,提高整車的安全穩定性,減少使用單位空車返回次數,將罐車的全面檢驗周期定為與框架和底架檢驗(段修)周期一致。
3.按《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罐體的全面檢驗每6年至少進行一次,但為了與鐵路罐車和罐式集裝箱全面檢驗周期相適應,另考慮現汽車底盤7年到期,故將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汽車罐車全面檢驗周期定為5年。
4.增加了新罐車使用一年后做全面檢驗的要求。
(1)根據《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程》提出“新罐車使用一年后必須進行大修”;
(2)在2000年全國液化氣體罐車檢驗工作研討會上全國各地代表均提出了此項意見和建議;
(3)罐車經過1年使用后,進行全面檢驗能及時發現罐體存在的各類缺陷,并由原罐車制造單位負責修理(一般保修期一年)。
(4)經過全面檢驗,對罐車安全狀況有全面掌握和了解,為正確評定安全狀況等級提供了可靠依據。
5.固定式壓力容器的年度檢查可由持證檢驗人員或使用單位的專業人員進行,而罐車的年度檢驗、全面檢驗、耐壓試驗都屬定期檢驗,都必須由經核準的檢驗機構的持證檢驗人員進行。
二、 本條規定了罐車年度檢驗的內容。
二、(一) 規定了常溫型(裸式)罐車罐體年度檢驗的內容。把《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察規程》中年度檢驗內容的“罐體對接焊縫內表面和角焊縫全部進行表面操作檢查;對有懷疑的對接焊縫進行射線或超聲波操作檢查”,取消改放到罐體全面檢驗內容中去。主要考慮:
1.根據原《檢規》年檢以宏觀檢驗為主,內部檢驗時(全檢)必要時才進行表面操作;
2.《檢規》對“罐箱”年檢均不作表面操作;
3.每年因磁探、焊縫表面打磨逐步減薄,為此全國很多罐車檢驗單位已向鍋爐 局提出此項規定不合理;
4.經2000年在廣東舉行的“罐車檢驗工作研討會”上,與會單位一致認為,經*實踐證明,磁探發現罐體對接焊縫和每焊縫存在表面裂紋缺陷很少,年檢可取消表面操作。
二、(二) 規定了低溫、深冷型罐車罐體年度檢驗的內容。
按低溫和深冷型罐車的結構特性,將保溫層式設人孔的低溫型罐車和絕熱層式不設人孔的低溫深冷型罐車的年度檢驗要求分別進行表述。在《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察規程》的基礎上增加了相應內容,如增加了真空度測試等,
二、(三) 規定罐車資料審查的內容。
按國質檢鍋〔2003〕207號文《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第二章使用登記的有關規定,增加了強制性產品認證書。
二、(四) 規定了罐車檢驗前,做好清洗、置換、蒸汽吹掃等工作,并取樣分析等準備工作。
二、(五) 規定了對設有人孔的的罐車開罐檢查的內容。
罐車在年度檢驗時須打開人孔蓋,進罐檢查罐內防波板氣相接管等緊固連接情況。
二、(六) 規定了對不設人孔的的深冷型罐車檢查的內容。
對于深冷型的罐車的罐體是采用真空粉末絕熱式或真空多層絕熱式,一般不開設人孔。根據原航天工業部的有關低溫罐車的規范及《海運危險貨物規則》(2000年版)對罐式集裝箱深冷型夾層真空度規定,列出了在常溫下真空度測試合格指標。
二、(七) 規定了罐體與底盤、底架或框架連接部分檢查的內容及要求。
與鐵路、汽車*門、船級社對罐體檢驗、檢查范圍進行劃分和界定,主要是為了分清檢驗范圍,分清職責和責任。
二、(八) 規定了罐體管路與閥門和車輛底盤之間導靜電、接地導線、導靜電帶的要求。
對于裝運易燃、易爆介質的液化氣體罐車必須裝設可靠的導靜電裝置,參照《液化氣體運輸車》,規定罐體與底盤之間的電阻值不應超過10?。
二、(九)至(十四) 規定了安全附件及其他部件的檢驗要求。
對于安全附件的檢查內容,按《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察規程》作了一些調整。
(一)安全閥開啟高度、液面計上下限zui大誤差、容積誤差等的測試取消原屬制造出廠前檢查、檢驗的性能項目。
(二)將緊急切斷閥的耐壓試驗與罐體的全面檢驗同步進行。
緊急切斷閥的閉止時間,根據《液化氣體鐵道罐車》的規定:對于通經DN50及以下者氣流應小于5秒內*閉止。為了統一規定,將原來的閉止時間5~10秒改為5秒內閉止。
二、(十一) 《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察規程》對裝卸軟管要求進行氣壓試驗,試驗壓力為1.15倍的罐體設計壓力。考慮到裝卸軟管長年隨車,風吹、日曬、雨淋,變形、老化、破裂現象嚴重,將原規定的氣壓試驗改為先做耐壓試驗合格后再做氣密性試驗,這樣更安全可靠。
二、(十五) 規定了氣密性試驗要求。
增加了“對于盛裝易燃性介質的罐車進行氣密性試驗前,必須經罐內氣體成分測試合格,否則嚴禁用空氣作為試驗介質”的要求。
二、(十六) 規定了罐體氣密性試驗合格后對緊急切閥的性能試驗及罐體抽真空要求。
二、(十七) 規定了罐體充氣、含氧分析的要求。
二、(十八)(十九) 規定了罐體漆色、標志、色帶及銘牌等要求。
二、(二十) 本條規定了年度檢驗工作完成后,應出具檢驗結論,以便使用單位遵照執行。
三、 本條規定了罐車全面檢驗的內容。即全面檢驗包括罐車罐體年度檢驗的全部內容、外表面除銹噴漆、壁厚測定、無損檢測和強度校核等。絕熱層式不設人孔的低溫深冷型罐車可不進行壁厚測定及無損檢測。
三、(一) 規定了全面檢驗的罐體結構檢查和幾何尺寸檢查的要求。
三、(二) 規定了在全面檢驗時對緊急切斷閥進行耐壓和氣密性試驗的要求。
將原來緊急切斷閥年檢的內容改放在全面檢驗時進行,主要考慮到緊急切斷閥沒必要每年都進行一次強度試驗,在全檢與罐體同步進行比較合理。
三、(三) 規定了壁厚測定的要求。
三、(四) 規定了罐體焊縫無損檢測操作要求。
新增加了罐車八種情況下,應對罐體對接焊縫進行射線或超聲波操作抽查要求。
三、(五) 規定了罐體外表面油漆檢查要求。
三、(六) 規定了強度校核的要求。
三、(七) 規定了檢驗完畢,評定罐車安全狀況等級,出具檢驗報告。
三、(八) 規定了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和5級的罐車不準使用。
四、 本條規定了罐車耐壓試驗的要求。
四、(一) 規定了罐體耐壓試驗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中耐壓試驗要求進行。
液壓試驗壓力為罐體設計壓力的1.5倍??紤]到低溫深冷型罐車特殊性,罐體的耐壓試驗按圖樣的規定進行。
四、(二) 規定了罐體氣壓試驗按《》中氣壓試驗要求進行。
低溫深冷型罐體氣壓試驗按圖樣的規定進行。
附件二:醫用氧艙定期檢驗要求
一、概述
《醫用氧艙定期檢驗要求》(以下簡稱《氧艙檢驗要求》),作為《》(以下簡稱《容檢規》)的附件,*次明確規定了對在用醫用氧艙的檢驗要求,這對進一步加強醫用氧艙的安全管理工作和推動在用醫用氧艙檢驗工作規范化、正常化,必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99版)(以下簡稱《容規》),*次明確的將醫用氧艙劃歸到壓力容器的范疇。醫用氧艙屬于一種特殊的載人壓力容器,這里所說的壓力容器,主要是指醫用氧艙的艙體。而《醫用氧艙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氧艙規定》)第四條規定:醫用氧艙包括:艙體,配套壓力容器,供、排氣系統,供、排氧系統,電氣系統,空調系統,消防系統及所屬的儀器、儀表和控制臺等。因此,對于醫用氧艙的定期檢驗來說,僅對氧艙艙體進行檢驗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包括對《氧艙規定》提到的其它系統方面的檢驗。由于目前國內尚無一個完整的在用醫用氧艙檢驗規范,所以在實際檢驗過程中,容易出現因人而異,隨意性較大的弊端。為保證醫用氧艙檢驗工作的嚴謹性、科學性,使這項工作進一步納入到法制軌道,確保在用醫用氧艙的安全使用,有必要制定一個內容相對統一的檢驗規范,用以指導其檢驗工作。
二、《醫用氧艙定期檢驗要求》條文解析
一、(一) 說明《氧艙檢驗要求》作為《容檢規》的一個附件的理由,主要是考慮到:由于醫用氧艙在定期檢驗中,與一般壓力容器在檢驗要求、內容、方法及判定依據方面均有較大的區別,故對其檢驗單獨提出要求。
一、(二) 規定了《氧艙檢驗要求》的適用范圍,即:除《氧艙規定》第四條款中包括的所有內容外,還應包括與其配套的設施(裝置)及場所,以及對有關管理制度、操作人員等方面的檢查。如:接地裝置的設置、應急電源、饋電隔離變壓器、艙房及氧源間的防爆、通風、操作規程、持證上崗等內容。
與空氣加壓艙配套的氣液分離器、儲氣罐、空氣過濾器(空氣凈化器)等壓力容器以及氧艙艙體和配套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的檢驗,應按照《容檢規》的有關要求執行。
一、(三) 規定了醫用氧艙定期檢驗的周期,分別為年度檢驗和全面檢驗兩種類型。這里所說的年度檢驗和全面檢驗與《氧艙規定》第五十一條中所說的“醫用氧艙定期檢驗分為1年期和3年期”的檢驗周期時間相同,但提法有所不同,其主要原因是考慮到本《氧艙檢驗要求》作為《容檢規》的附件,應與《容檢規》中的檢驗周期提法相一致。
與固定式壓力容器的年度檢查可由持證檢驗人員或使用單位的專業人員進行不同,醫用氧艙的年度檢驗、全面檢驗都屬定期檢驗,都必須由經核準的檢驗機構的持證檢驗人員進行。檢驗機構有資格的壓力容器檢驗人員是指經國家質檢總局*機構組織的培訓考核,取得壓力容器檢驗師或醫用氧艙檢驗員資格證書的檢驗人員。
二、 本條提出了醫用氧艙年度檢驗的主要要求。
二、(一) 規定了醫用氧艙年度檢驗的主要內容。提出了年度檢驗除應遵照《氧艙規定》第五十二條的要求對醫用氧艙進行檢驗外,還應對醫用氧艙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這與《容檢規》在這方面的要求相吻合。
檢驗的方法主要以宏觀檢驗為主,也可借助于一些工具和儀器,如:兆歐表、萬用表、接地電阻測試儀、放大鏡及常用工具等。
為便于準確的反映出被檢醫用氧艙的狀況,儲存有關信息資料,對進行年度檢驗的醫用氧艙,應按要求填寫《醫用氧艙基本狀況表》,該表與年度檢驗報告一并留存。
二、(二) 規定了在進行定期檢驗前,氧艙使用單位應事先做好的準備工作,主要包括:
1.停艙,對艙內、外及環境進行清理,并且對艙內進行消毒處理;這里的“環境”主要是指艙房內、氧源間及配套壓力容器的安放地等。
2.提供醫用氧艙的技術及管理資料,主要包括:制造和安裝資料、安全附件校驗記錄、運行記錄、修理和改造記錄、事故記錄及歷次檢驗資料、配套壓力容器的制造、安裝、檢驗等資料;
3.醫用氧艙的操艙、維護維修人員資格證書;
4.醫用氧艙的安全管理制度、人員職責及安全操作規程;
5.檢驗時,醫用氧艙使用單位的管理人員、操艙及維護維修人員應該到現場配合,協助檢驗工作,及時提供檢驗人員需要的其他資料。
二、(三) 規定了對醫用氧艙使用單位提供的資料以及在安全管理方面主要檢查的內容,應重點核查在使用過程中的有關記錄、上次檢驗提出的問題的整改情況、操作、維修人員資格等。由于*國發[2002]24號文已明確規定取消了《醫用氧艙設置批準書》的審批項目,因此對《醫用氧艙設置批準書》是否存檔不做要求。
本條強調了對于進行定期檢驗的醫用氧艙,應對該條款中要求檢查的所有資料,進行全面審查核實,并借助于《醫用氧艙基本狀況表》做好詳細記錄;以后的定期檢驗,應重點審核新增加和有變更的部分。
二、(四) 提出了年度檢驗時對醫用氧艙艙體檢驗的七項內容。
第1項規定了對氧艙觀察窗、照明窗、攝像窗及有機玻璃艙體材質的要求,即所用的有機玻璃應無明顯劃痕、機械損傷和銀紋。由于銀紋是有機玻璃的一種嚴重缺陷,因此應對其嚴格控制。當氧艙的有機玻璃出現下述缺陷之一時,必須進行更換:①發現有機玻璃出現老化銀紋;②醫用氧艙升壓次數達到5000次;③使用時間達到10年;④有機玻璃艙體的使用時間達到5年。
第2項對艙內的裝飾材料及織物的選取提出了要求。即:艙內的裝飾板、地板、座椅、床、柜具等應采用難燃或不燃材料,且應提供證明資料。艙內的床墊、座套、衣物等應選用純棉制品,并應經阻燃或防靜電處理,在檢查艙內織物時,還應注意兩點,*要采用經過阻燃或防靜電處理的織物(所用材料應能提供相應證明);第二若需包裹,應以不裸露內部的填充物為準。
第5項規定了對氧氣加壓艙艙內導靜電裝置的檢查,重點是導靜電裝置的連線必須與艙體可靠地連接。
要求氧氣加壓艙艙門液壓傳動裝置中的潤滑介質,應選用抗氧化油、脂,目前主要是選用硅油和硅脂。
對于有機玻璃艙體的氧艙,由于其艙體與端蓋(法蘭)的連接,通常為拉桿型式,所以還應檢查其連接情況,并確認艙門的結構型式是否屬于快開門式結構。目前有機玻璃艙體的氧艙艙門主要有碳素鋼、不銹鋼和鋁合金材料制成。
二、(五) 規定了對電氣、通訊和空調系統的檢查內容,特別應注意的是,當外供電中斷時,所配備的應急電源至少應支持應急照明、通訊對講和艙內應急聲、光報警裝置的工作。在年度檢驗時,對應急電源系統能否正常工作應進行實際檢測。
關于對講裝置的配置問題,GB12130《醫用高壓氧艙》標準中要求是具有雙聲道(雙工)的功能,但早期制造的部分氧艙,其對講裝置是采用的單聲道(單工)或聲力型式(聲力的工作原理是利用話筒(聽筒)膜片的振動在恒磁鐵間的線圈內產生微弱的電流而發(聽)聲的。聲力屬于無源,它不需要電源即可通話,在氧艙內使用,它不存在產生電火花的可能性,因此安全可靠。),對于配備單聲道(單工)這種裝置的氧艙,應嚴格檢查對講裝置是否能正常工作,轉換開關是否靈活、可靠,以確保艙內、外的通迅能夠暢通無阻。
對艙內空調系統的檢驗,主要是確認空調電機及控制裝置是否已移至在艙外,為確保使用的安全,空調的電機也應做接地處理。
二、(六) 規定了對測氧儀和測氧記錄儀的檢驗內容,強調了所有醫用氧艙均應配置滿足使用要求的測氧儀,即:應根據氧艙加壓介質的不同,正確選用不同量程、不同精度的測氧儀。對空氣加壓艙,除應配備測氧儀外,還應配置與測氧儀配套的測氧記錄儀。對測氧儀檢查的重點是:
1.測氧儀能否正常工作,指示漂移是否在規定范圍內,以及測氧儀的氧電極是否在有效期內。
2.當艙內氧濃度超過測氧儀預先設定的測氧報警上、下*,測氧儀能否自動同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3.確認測氧儀與接管各接口處連接的可靠性,對于使用醫用膠管連接的,應注意醫用膠管有無老化、斷裂的現象。
4.應急電源應能支持測氧儀及測氧記錄儀連續正常工作(即:不能因為外供電中斷,測氧儀停止工作或進入狀態)。
二、(七) 規定了對供、排氧(氣)管路系統的檢查,這里包括對供、排氣管路和供、排氧管路,通過手動或加壓的方式,確認管路是否暢通,常開常閉閥門動作是否靈活。對艙內、外設置的應急排氣閥的檢查應包括:動作是否靈敏、對應急排氣閥門是否采取了保護措施,并有明顯的標志。
本條第3項提出了對排氧管路的材質及排廢氧口位置確認要求。對排氧管路的材質確認,主要是針對有機玻璃艙體的氧艙而言,目前這種氧艙的排氧管路多數采用尼龍加強管,應注意檢查其可靠性。
本條第4項提出了對有機玻璃艙體的氧艙,應進行氣密性試驗的要求,試驗壓力應取艙體的允許zui高使用壓力。此處沒有給出具體的氣密性試驗壓力的原因是:因為有機玻璃艙體的氧艙,由于規格型式的不同,其艙體的zui高工作壓力取值也不同(即不同規格型式的有機玻璃艙體的氧艙,其艙體的允許zui高使用壓力不同)故不能一概而論,給出某一固定值。
二、(八) 提出了對氧艙安全附件和消防系統的主要檢驗內容。
1.對氧艙及配套壓力容器上安裝的壓力表、安全閥以及測溫儀表等,應嚴格按《容檢規》的有關條款進行定期檢定與校驗,對檢定與校驗合格的安全附件,應按有關規定加以鉛封。
2.對設置安全聯鎖裝置的艙門和遞物筒,應通過緩慢加減壓,實測安全聯鎖裝置是否能滿足在≤0.02MPa時自動鎖緊,在≤0.01MPa時才能復位的要求。
3.提出了空氣加壓艙艙內配置滅火器種類的要求,按照GB12130《醫用高壓氧艙》標準的要求,艙內配置的滅火器,應選用低毒能滅火器。事實上,對于艙內滅火器來說,選用清水型滅火器?,F在部分氧艙已在艙內配置了水消防系統,對于這種類型的氧艙,在年度檢驗時,應對水消防系統進行實際檢測,以確保其可靠性。
二、(九) 提出了對氧艙控制臺上的流量計和接地裝置等其他方面的檢驗要求。對接地裝置的檢驗,首先是對艙體與接地裝置的連接情況進行檢查,再利用接地電阻測試儀,對接地裝置進行檢驗測量,實測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應不大于4Ω。
二、(十) 提出了與氧艙配套的壓力容器,主要指:氣液分離器(也稱油水分離器)空氣儲罐、空氣過濾器(空氣凈化器)的年度檢驗,其檢驗內容、檢驗方法以及安全狀況等級的判定等,均應按《容檢規》的有關條款要求進行。
三、 本條提出了醫用氧艙全面檢驗的主要要求。
三、(一) 在《氧艙規定》中對定期檢驗周期的規定是一年期和三年期,這里所說的全面檢驗,實際上就是指三年期的檢驗。該項規定了醫用氧艙全面檢驗的主要內容。
三、(二) 對醫用氧艙配套壓力容器來說,全面檢驗應*按《容檢規》的有關條款執行。
三、(三) 提出了醫用氧艙艙體密封性能問題,即:氧艙氣密性試驗的泄漏率,應符合GB12130《醫用高壓氧艙》標準的規定,當試驗壓力為艙室的zui高工作壓力時,泄漏率應≤5%/h;當試驗壓力為0.03MPa時,泄漏率應≤15%/h。
關于氧艙氣密性試驗的試驗壓力如何確定問題,在征求意見過程中,部分單位提出能否按醫用氧艙實際使用的zui高使用壓力來確定氣密性試驗壓力。據了解,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各使用單位的使用壓力不同,且取值相差較大(一些氧艙的使用壓力僅為0.1MPa),故不能簡單地以zui高使用壓力來代替氣密性試驗壓力。但考慮到氧艙的具體情況,故建議試驗壓力應分別取該艙的使用壓力與0.17 MPa二者中的較大值和0.03MPa。
三、(四) 氧艙的應急卸壓時間,應按GB12130—1995《醫用高壓氧艙》規定為:單、雙人氧艙卸壓時間應≤1分鐘;小型氧艙卸壓時間應≤1.5分鐘;中型氧艙卸壓時間應≤2.0分鐘;大型氧艙卸壓時間應≤2.5分鐘。由于新版GB12130—2003《醫用*》標準正在報批過程中,而新版標準已將氧艙按治療人數分為單人氧艙和多人氧艙,對應的應急卸壓時間為單人氧艙卸壓時間應≤1分鐘;多人氧艙卸壓時間應≤2.5分鐘。故在今后檢驗工作中應加以區別。
三、(五) 強調在進行全面檢驗時,應該重點檢察的工作內容,除應對醫用氧艙進行艙體及各系統檢驗外,還應對安放氧艙的房間及氧源間進行檢查,主要包括:檢查氧源間能否自然通風、是否選用防爆電器并嚴禁堆放其它雜物;對安放氧艙的房間和氧源間提出了應配備滅火裝置等防火設施,并應有醒目的禁火標志的要求等。
四、 對醫用氧艙檢驗后所作的結論,提出了如何掌握及判斷的依據。根據檢驗的具體情況,對該臺醫用氧艙應做出可否使用的結論,但不對其進行安全狀況等級的評定。主要原因是: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評定依據,主要是根據壓力容器本體和安全附件的檢驗結果綜合評定的,而對于醫用氧艙來說,對氧艙本體的檢驗,只是氧艙檢驗內容中的很少一部分,且從氧艙的實際使用狀況看,由于其操作的工況條件無特殊要求,艙體的安全裕度較大,所以僅以其作為判斷醫用氧艙的安全狀況等級不能全面、準確地反映出醫用氧艙的真實狀況。故對在用醫用氧艙檢驗后,不做安全狀況等級的評定。
對于整改后,需檢驗人員現場確認或對整改報告審查確認的問題,檢驗人員應根據檢驗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判斷。對于能夠通過整改后的見證資料,說明該問題已確實整改,如:安全附件的檢定與校驗證書等,可采取對報告審查確認的方式;如不能僅通過受檢單位提供的見證資料來說明整改已按規定完成的,如:對氧艙需進行修理、改造、更換重要元器件等,則應通過對現場的檢查進行確認。
五、(一) 提出了對使用期限超過20年的醫用氧艙,應對其安全性能進行綜合技術鑒定的原則性要求,以確保其能安全使用。這主要是考慮到,醫用氧艙上的電氣元、器件、各種導線、電纜等另部件會隨著使用時間的延長,出現性能的下降,而形成了不安全隱患。另外,如果對艙體保養不當,艙體本身,特別是艙體下部,也會由于出現銹蝕,造成艙體減薄的現象等等。
五、(二) 強調了對檢驗結論為停止使用的醫用氧艙,應向有關部門發送《醫用氧艙安全檢查意見通知書》,以強化對其的監督管理,防止再繼續使用。
附件三:安全閥校驗要求
一、術語
整定壓力(或開啟壓力):安全閥閥瓣在運行條件下開始升起時的進口壓力。在該壓力下,開始有可測量的開啟高度,介質呈可由視覺或聽覺感知道連續排出狀態。
密封試驗壓力:進行密封試驗時的進口壓力,在該壓力下測量通過關閉密封面的泄漏率。
排放壓力:閥瓣達到規定開啟高度時的進口壓力。
回座壓力:排放后閥瓣重新與閥座接觸,即開啟高度變為零時的進口壓力。
二、校驗項目
本要求沒有對排放壓力和回座壓力兩項目提出要求。主要是由于通常的校驗設備無法進行這兩項測試。另外此兩項目應是安全閥設計應達到的主要指標,安全閥設計定型時應進行型式試驗,這兩個指標在結構設計上應予保證的。而在安全閥的校驗中主要是考核安全閥的可靠性、可用性。調整開啟壓力、測試其密封性。
三、在線校驗問題
本要求所述安裝在介質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不允許進行在線校驗,與有關規程不一致。是考慮到無法實現氣體的回收和校驗后閥瓣回座及泄漏問題。
檢驗報告編制說明
檢驗報告內容可選擇應用,年度檢驗報告應有《壓力容器年度檢驗報告》和《年度檢驗報告附頁》,可選《封面》和《說明》頁。如有壁厚測定或內窺鏡檢查,還應增加《壁厚測定報告》和《工業內窺鏡內表面檢查報告》。
全面檢驗報告應有《壓力容器全面檢驗結論報告》和《壓力容器宏觀檢查報告》,可選《封面》和《說明》頁。如檢驗或需要時還應選《結構檢查報告》和《資料審查報告》。若進行其它檢驗則應選用相應報告。報告頁數較多時應選用《目錄》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