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情回顧
2024年11月,江門市生態環境局新會分局(以下簡稱“新會分局”)的執法人員來到某電池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污染源雙隨機檢查。當執法人員在核對企業的自行檢測報告時,一個細節引起了他們的懷疑:兩份不同時間出具的報告中,竟出現了疑似相同的現場照片。執法人員立即前往企業的保安室,調取了事發當天的廠內監控視頻。根據檢測報告的采樣時間,執法人員仔細查看了視頻內容。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的規定,每次采樣至少要采集三個樣品并取平均值,但視頻卻清晰地顯示:第三方監測機構的采樣人員在9點32分開始采樣,9點34分就匆匆離開,整個過程只采樣了一次,隨后駕車駛離企業,整個過程僅用了四十分鐘。更可疑的是,采樣人員當天所穿的衣服與檢測報告中的現場照片完全不符。
執法人員迅速拷貝了視頻文件,并對當天陪同第三方檢測的廠方工作人員進行了筆錄調查,作為關鍵證據。隨后,新會分局通知涉案第三方監測公司負責人前來接受調查。面對鐵證如山,涉案單位最終承認了違法事實:他們在制作監測報告時敷衍了事,直接套用了上次的現場照片,且未按照環境監測規范進行采樣監測,導致監測結果無效。
2 查處情況
該監測機構未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大氣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的法律規定。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參照《江門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參照表》5.1裁量標準及《江門市實施<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細則》第六條、第七條,新會分局責令該監測機構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2.375萬元。
3 以案說法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第十二條第三款 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
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環境監測機構未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生態環境部門提醒
環境檢測報告是企業生產排污的真實反映,對專業性和規范性要求較高。各環境監測機構要增強守法意識和責任意識,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開展環境監測活動,確保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準確。
下一步,新會分局將持續加大對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環境監測弄虛作假、監測數據失實等違法行為,維護良好的環境監測市場秩序,推動綠美新會高質量發展。
來源:江門市生態環境局新會分局
原標題:【以案說法】檢測報告有“貓膩”,第三方監測機構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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