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化工機械設備網 熱點關注】在經濟化發展勢不可擋的背景下,世界各國之間的經濟特別是對外貿易的競爭日益激烈。反傾銷調查早由美國提起,作為維護正常貿易秩序和國內市場公的有效手段,其實質是貿易救濟。然而在貿易保護主義加劇的背景下,近年來我國已成為貿易摩擦的主要對象。再加上發起國利益集團對政府政策的影響,如今的傾銷與反傾銷之爭早已不可同言而語。
2018年以來,美國,日本,澳大利亞,印度,巴西,巴基斯坦,哥倫比亞,土耳其,泰國,沙特等多個國家針對中國發起的對華反傾銷調查案不下數十起。顯然,一些國家仍然視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而采取歧視性政策,這種強權主義損害的不止是國內產業的利益。
事實上,各國之間的傾銷與反傾銷之爭從來就沒有停歇過。面對當下我國企業遭遇的一系列不公平、不正當的反傾銷調查,我國也開始運用世界貿易組織的游戲規則保護自己,并為自己在貿易中爭取應有的地位。就目前而言,進入11月份以來,*已相繼公布了7起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公告。小編對此作了以下簡要匯總,以供業內人士悉知參考。
1.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頭孢烷酸對甲氧基芐酯進行雙反立案調查
11月26日,*公告通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決定自2018年11月26日起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頭孢烷酸對甲氧基芐酯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本次調查確定的傾銷調查期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
同時,決定自2018年11月26日起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頭孢烷酸對甲氧基芐酯進行反補貼立案調查。此外,該雙反調查自2018年11月26日起開始,規定應在2019年11月26日前結束調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20年5月26日。
2.對原產于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立案
11月20日,*發布2018年第75號公告,決定自2018年11月21日起,對原產于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實施期限自2013年11月21日起5年,于2019年11月20日前結束。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3.對原產于日本和中國臺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立案
11月20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決定自2018年11月21日起,對原產于日本和中國臺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本次調查自2018年11月21日起開始, 2019年11月20日前結束。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4.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11月19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決定自2018年11月19日起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本次調查確定的傾銷調查期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此外,本次調查自2018年11月19日起開始,并在2019年11月19日前結束調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20年5月19日。
5.對原產于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反傾銷調查終裁定
11月8日,*發布通告,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向*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8年11月9日起,對原產于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期限為5年,即2023年止。
此外,關于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決定對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韓國和日本的進口丁腈橡膠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6.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腈綸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復審裁定
11月6日,*公告2018年第74號令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腈綸征收反傾銷稅。按照泰光產業株式會社8.6 %稅率,其他韓國公司21.7%稅率執行。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7.終止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的反傾銷措施和反補貼措施
10月30日,*發布2018年第86號公告,決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和反補貼措施終止實施。
據了解,2014年4月30日,*發布年度第25號和第26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實施反傾銷措施和反補貼措施,實施期限為2年。
2017年4月28日,*發布年度第22號和第23號公告,決定自2017年5月1日起,繼續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實施反傾銷措施和反補貼措施,實施期限為18個月。
2018年3月15日,*發布年度第30號公告,宣布上述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將于2018年10月31日到期。鑒于在公告規定時限內,國內太陽能級多晶硅產業未提出期終復審申請,*亦決定不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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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資料參考:*網站、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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